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
——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
2016-06-22李巍
政法论丛 2016年3期
李 巍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
——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
李巍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很多方面对合同法做了进一步阐述和补充,弥补了其中的不足,完善了中国货物销售合同法。同时也适应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调整的需要,弥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不足。但是中国合同法的重要缺陷是没有“差价赔偿”制度,这一缺陷没有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救,整体上削弱了违约救济的公平和有效性,不利于维护诚信。新的司法解释中若干条款明显保护买方利益,可能有利于保护消费合同中弱势买方,却不利于商事流转以及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权利义务平衡。
【关 键 词】合同法司法解释CISG格式条款差价赔偿制度减价
中国目前没有调整货物销售合同的单行法律,①中国货物销售法是由一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这些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基本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两部法律的司法解释为补充。其中对于合同法的几份司法解释吸收借鉴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和罗马统一国际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一些内容,补充和详细阐述了中国合同法,使之更具操作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