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专车营产生的法律主体及关系

2016-06-18施森

课程教育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服务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遭到了挑战,滴滴专车、优步专车、快的一号专车、神州等一系列的互联网专车软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由以前被动等待出租车的到来到现在乘客成为主导者,人们的乘车活动也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性的改变。但是,这种由互联网主导的新的打车行为尚未发展成熟,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专车运营也不是很完善,有人说专车运营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本文由专车运营产生的背景出发,介绍了我国现存的针对专车运营的法律,并简单分析了专业运营产生的法律主体及其关系。

【关键词】专车运营 法律主体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5-0029-02

一、专车产生的背景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催生了专车业务的产生,在信息化网络化普及的今天,从网上购物、网上银行转账、网上就医到网上打车,人们传统概念里的各行各业都在经历着互联网的挑战。在网上打车尚未问世之前,就有很多群众对我国现有的出租车行业感到不满,出租司机恶意绕远、高峰时段打不到车、拒载等行为给民众带来了众多烦恼。应时而出的网上预约、一对一服务的这种专业运营模式,一经推出就受到众多有个性化需求的用户的追捧。需要出行的用户通过打车软件叫车,软件自动搜索离叫车人较近的车辆,双方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在指定的地方接上乘客,最终的车费由软件显示的金额决定,轿车人在打车软件上通过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支付手段结算车费。……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主体法律服务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招行30年:从“满意服务”到“感动服务”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