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盲点”
2016-06-08沈海燕
人力资源 2016年5期
沈海燕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笔者常常从HR那里听到这样的话,由于现行法律的种种限制,企业无可奈何。实施前后,《劳动合同法》也时常被广大学者以及用人单位所诟病。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相继出台,但是,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盲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演化成“顽疾”,似乎难以根除。
试用期遭遇长病假
甲公司经面试招用应届毕业生小艾,与小艾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果小艾只上了两天班就因车祸导致骨折,短时间内无法上班。公司本想和小艾协商延长试用期,可是联系了几次小艾都不同意。眼看试用期将满,甲公司只能硬着头皮给小艾转了正。
试用期遭遇长病假,是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看到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曾提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正式公布时,这一条款被删除。
那么在现阶段,应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呢?
首先,约定法定最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条款是要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之后,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变更。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为了方便招人,许诺较短的试用期,导致用人部门没有时间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或者临近试用期满,当员工表现不好可公司还想留用时,公司就处于被动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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