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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填补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2016-06-04赵鑫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赵鑫

[摘要]基于“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法官有权对存在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作出漏洞填补式的处理,而法律原则的适用便是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本文在对法律漏洞作类型化概述后,以存在“原则漏洞”的“四川泸州继承案”为切入点,就法律原则“补缺作用”的启动机制与运行机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漏洞;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6-0077-03

一、法律漏洞概述

(一)法律漏洞的类型

法律漏洞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类型,按照德国学者卡纳里斯的法律漏洞理论,法律漏洞可分为禁止拒绝裁判式漏洞和原则漏洞;另有学者认为,法律漏洞可被类型化为自始漏洞、嗣后漏洞与禁止拒绝裁判式漏洞、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式漏洞两个对子、四种形态。

原则漏洞是指在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若适用该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裁判,将会明显造成个案不公的现象,且此时若由法律原则补位进行裁决,则会使案件的裁判“趋向于正义的天平”。后面将要提到的四川泸州继承案中便内含有此种类型的法律漏洞。

自始漏洞是指漏洞在法律制定之时就已存在的。譬如,我国刑法仅规定侵占“遗忘物”构成犯罪,而对侵占“遗失物”是否构成犯罪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再有,我国民法只规定了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本身,却未规定是否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孳息。

嗣后漏洞是指在法律制定后,因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不周延性,出现了原本立法者所没有考虑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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