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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中的几点问题

2016-06-02周国强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表达

周国强

摘 要:从图书出版者的视角,分析著作权与版权在法律意义上概念等同的渊源及作者与出版者之前的利权走向。指出著作权法保护思想或理论的表达、表述,从理论上也保护了思想或理论本身;同时,作为著作权的客体的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的作品,没有独创性的表达,构不成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

关键词:著作权;表达;独创性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9-0197-02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所以一般意义上,我们并不做区分,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作为文学产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图书作为著作权客体重要的表现形式,其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在现代社会已成为新技术环境下更为复杂的民事活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的图书生产也逐渐与西方版权认识、生产模式与保持制度接轨,作为出版者也有必要重新对著作权在理性上有更深入的认识。

一、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的再认识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之所以《著作权法》特别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是因为著作权与版权在人们的日常理解中是容易出现偏差的,往往见“版”字便会更多地倾向于出版者的权利,而作者权利并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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