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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6-06-02刘敏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9期

刘敏

摘 要:自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以来,有关三地法院管辖的一系列问题呈现在人们面前。理论上存在的专属管辖与集中管辖之争、“二合一”与“三合一”管辖模式之争,以及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设置问题等争论均有深入讨论的必要。实践中,跨区域管辖与诉讼便利之间的冲突,以及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管辖之间的冲突都是案件管辖和审判时亟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专门法院;集中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9-0192-03

早在2001年,吴伯明就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提案[1],随后得到了知识产权界诸多学者(包括梅术文、曹新明、曾琳、胡淑珠、张广良、程雪梅、何培育等学者纷纷撰文提出了构建知识产权法院的构想)的积极响应。十余年来,在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的大力推动下,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统一审判标准,剔除地方保护主义,实现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大有裨益。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得到了许多学者的大力赞扬。但设立后也不乏批评反对的声音,例如刘银良教授就认为,“在北京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部分类型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可以较低成本达到建设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之目标,设置知识产权法院并非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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