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小额诉讼制度的考察*
2016-06-01金镐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2期
关键词:程序
金 镐
比较法研究
韩国小额诉讼制度的考察*
金 镐**
中国于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其中增设了第162条小额诉讼的规定。但新《民事诉讼法》的小额诉讼规定只有一个条款,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可以说除了诉讼标的额限制和一审终审的特别规定外,与一般简易程序没有任何差异。反观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韩国,韩国于1973年制定了《小额案件审判法》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已施行40多年。大部分一审民事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解决,可以说在小额诉讼领域,韩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经验远远要比中国丰富。韩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最大的特点是为追求民事纠纷的迅速解决,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了专门适用于小额案件的一般民事诉讼制度的特例。这些特例涵盖了从起诉阶段到审理阶段,再到判决阶段等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来说,韩国的小额诉讼法制可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韩国小额诉讼;履行劝告决定制度;韩国民事诉讼法
一、序论
中国于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其中增设了第162条的“小额诉讼”规定①在立法过程中,对中国是否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不宜建构小额诉讼程序,理由为:一是小额诉讼程序无法解决简化诉讼程序与诱发滥讼的矛盾;二是小额诉讼程序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职权并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会受到限制和削弱;三是小额诉讼程序无法根本克服诉讼的固有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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