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的可诉性研究
——以火灾事故调查为例
2016-06-01海娃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2期
海 娃
行政调查的可诉性研究
——以火灾事故调查为例
海 娃*
行政调查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行政机关在这类行为中更具有发言权,因此更容易出现裁量权滥用。行政调查司法审查的核心是解决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火灾事故调查属于典型的行政调查行为,火灾事故调查包括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损失统计两部分。前者是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后者是国家统计行为,不可诉。以火灾事故调查为例可知,行政调查非单一行为,而是由多种行为拼接,对其可诉性研究应结合具体的调查事项、手段,对行为性质进行界定后,结合行政诉讼成熟原则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行政调查;火灾事故调查;可诉性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是行政机器运行的燃料。从广义上看,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搜集信息的必要手段,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判断和后期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调查专业性、技术性强,行政机关在这类行为中更具有发言权,也更容易出现裁量权的滥用。“除非我们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制定严格和苛刻的要求,否则专业性——现代政府的优势将成为这样一头猛兽,即使是规则也无以限制其裁量权。”①342 U.S.p.882(1951).如何对行政调查这类行为进行监督,单纯靠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作用有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救济。从分权理论看,行政权需要司法权的制约,唯有行政过程外的司法监督,才能有效保障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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