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裁判效应”的预防:以刑事判决说理对民意的回应为视角
2016-06-01刘婷婷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2期
刘婷婷
负面“裁判效应”的预防:以刑事判决说理对民意的回应为视角
刘婷婷*
通过对许霆案与惠州“许霆案”判决说理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基于惠州“许霆案”判决的正面“裁判效应”的启示而引出论题,旨在探讨对判决说理不足而引发的负面“裁判效应”的预防,根本之道还在于加强判决说理,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判决说理回应民意。以六起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为分析对象,实证分析判决说理不足的现状,以及因说理不足引发的负面后果。为提升民意对判决的信任感与接受度,预防判决的负面“裁判效应”,必须转变判决写作之思维,改变说理之方式。
负面;“裁判效应”;判决说理;回应民意
“公正不但必须做到,为了令人信服,它还必须被人看到。”着眼于司法的本质,个案处理中司法与民意的合理沟通更能彰显公正的效能。而法官的判决,作为法律的一种言语行为,是司法沟通民意的重要桥梁。刑事案件是舆情风险的高发地带,对近年热点刑事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发现未经充分论证、说理不足的判决在我国并不鲜见,判决说理不足也许并非引发舆情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但判决说理的重要作用在于与民意沟通。通过判决说理与民意对话,将在很大程度上预防负面“裁判效应”,有助于化解舆情对司法公信力的负效应。因此,以刑事判决说理对民意的回应为研究视角,就成为现实之必须,故重点围绕刑事判决说理“为何要回应民意”及“如何回应民意”展开论证,旨在探讨对判决说理不足引发的负面“裁判效应”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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