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背景下庭审记录方式的信息化改革
——以刑事审判为例
2016-06-01李遵礼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2期
李遵礼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改背景下庭审记录方式的信息化改革
——以刑事审判为例
李遵礼*
长久以来,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忽视了对庭审记录的足够关注,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也是浓墨重彩地研究制度层面的宏观架构,对庭审记录的技术性操作研究却吝惜笔墨,导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受到庭审记录的技术掣肘。庭审记录往往简单地把公诉方宣读的供述笔录、证言笔录等侦查笔录记载为“略,参见侦查卷宗第某卷第某页”,弱化了庭审的意义,使庭审仅仅成了确认侦查结果的流水线作业,导致庭审中心化处于“空转”。庭审记录的信息化改革能够推动庭审的实质化。
审判中心主义;庭审记录;信息化
对于庭审记录的重要性,无论在学理上(包括各种诉讼法教科书中)还是实践中均未引起必要的重视。实际上,庭审记录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十分重要的技术性工作之一,①龙宗智:《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现行的传统庭审记录方式已经难以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难以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庭审中心化的要求。
一、笔尖上的真相:庭审笔录的现状调查
(一)法律规范的粗略
我国对庭审记录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见表1),但仅仅做了粗略的规定。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宽泛,对庭审笔录应该囊括哪些内容没有规定,实践中只好由书记员自行决定,如果记录的内容得不到当事人认同便会引起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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