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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辞职的现实障碍及从业限制探讨
——兼论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

2016-06-01郝绍彬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经济

郝绍彬

法官辞职的现实障碍及从业限制探讨
——兼论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

郝绍彬*

法官辞职受到法外因素限制。合理界定辞职法官的生存权、就业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但不能因此对法律共同体间的自由流动设置人为障碍。无论是法官选择坚守或离开,对其个体抉择都应尊重,并与其他行业人才辞职给予同等经济保障。构建辞职法官的从业限制及经济补偿,核心在于提升在职法官的职业保障和职业尊荣,防范“劣币驱逐良币”。建议从制度层面建立从业限制规则,法官辞职时签订从业限制协议,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保障法官作为社会精英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

法官辞职;现实障碍;从业限制;经济补偿

离任法官是指从各级人民法院调离、退休(含提前退休)、辞职、辞退的法官。本论文重点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辞职法官从业限制①论文对从业限制与竞业限制未作严格区分。部分学者认为,从业限制适用公务员的离任回避,竞业限制适用公司企业的高管。及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也涉及调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法官的从业限制,还包括与被辞退法官经济补偿比较等内容。

一、法官辞职的现实障碍

法官辞职既是个体择业自主权利,又涉及公众利益。法官辞职属《法官法》明示的重要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法官辞职是实现其择业权的重要方式,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一)法官辞职的调查意向

据2013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我国法院实有19.6万余名法官,占四级法院在编干警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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