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家安全”问题探究
2016-05-30任强
北方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国家
任强
摘要: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关键词:国家安全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外国投资法》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3-0149-12
中国于2010年跻身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出国,2014年对外投资额首度超过千亿美元,成为对外“净投资国”。①但中国的海外投资,特别是海外直接投资遭遇的投资法律风险也在逐步增加。在国际资本市场,国际投资协定被认为是资本保护与促进的主要途径之一。国际投资协定提供的实体保护和“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保护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际投资风险,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中遇到的“国家安全例外”问题却为投资保护戴上了“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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