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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知有害”质疑

2016-05-30李俊青

北方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

李俊青

摘要: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对事实的不知无害,对法律的不知有害,因而实务中对法律错误一般不予以救济。但事实上,不管是在罗马法上,还是在当代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部分国家都会对部分法律错误予以救济。而在确定何种法律错误可予以救济时,应充分考量在特定情况下对表意人“知法推定”的合理性以及表意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关键词:法律错误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3-0032-09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错误能否撤销

2002年7月,张某开车外出忘带驾驶证,张某的妻子请求李甲(本案原告李某的父亲)将驾驶证送给张某。送完驾驶证后张某与李甲分别开车返家,途中李甲与关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李甲死亡。案发后,张某认为李甲如果不是为自己送驾驶证就不会遇到关某,亦不会发生车祸而死亡,因此自己对李甲之死负有法律责任。于是在事发后第二日,给付李甲之妻王某1万元,并随后与李某、王某达成经济补偿协议:由张某除了已经支付的1万元外,在开发区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另支付李某、王某7万元作为赔偿。事后张某听他人说自己对李甲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拒绝支付剩余的7万元,遂发生纠纷。主审法官在《意思表示“错误”之范围分析》一文中分析了该案例,并指出,罗马法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同时规定,对法律错误不予以救济,而本案中张某的“错误”恰恰属于不应予以救济的法律错误,故而张某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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