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何种法律信任
2016-05-30刘小平
北方法学 2016年3期
摘要:“法律信任”对“法律信仰”概念的修正,实质走向了一个韦伯式概念,其理论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韦伯命题的理论映照。这一韦伯式的“法律信任”概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这种双重困难指向同一问题:“法律信任”如何可能?由此,立基于韦伯式的形式法律理论之上,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律信任”。“法律信任”概念要想有意义,就必须建立在一种更具实质性的法律理论之上。
关键词:法律信任法律信仰法治韦伯命题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3-0122-07
一、导论:从法律信仰到法律信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信仰”成为中国法学界广泛讨论的重大论题,“法律信仰论”一度“占据了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半壁江山”,至今热度不减。①
笔者在“中文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以论文标题含“法律信仰”术语为条件进行精确检索,截止到2013年9月20日,共检索到论文533篇,且时间越近越呈井喷趋势。有关“法律信仰”的讨论有力地推进了学界对法治现代化问题、尤其是法治精神层面的讨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②这一源出于西方法学家伯尔曼之口的著名命题,一直被视为是中国法律人所必须信奉的座右铭。中国学者试图借助“法律信仰”的讨论,诉求的是通过唤起主题对法律的信仰来树立法律的终极权威,进而型塑中国法治的精神维度。③
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入,有学者提出了“法律信任”、“法律信用”等平行概念,④试图用以修正乃至替代“法律信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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