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制的生成及其演进逻辑
2016-05-30刘笃才
北方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规则
摘要:中国古代法制在其发展过程中,实际上形成了事制与刑制并驾齐驱的两面:一方面是通过“议事以制”——“制事典”——“令以存事制”,编成令典;一方面是历经“不为刑辟”——“正法罪”——“律以正罪名”,编成律典。它们是中国古代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人定规则的生成、成文法的出现、法典编制成功及“诸法合体”格局的突破,是中国古代法生成发展的三个关键节点。而从先秦的“制事典”,到中古的“益事律”、“存事制”,“议事以制”的传统一脉相承,演绎了中国古代法源远流长的另一面。
关键词:古代法事制刑制成文法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3-0129-12
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用“刑起于兵”说明法的起源,以“铸刑书于鼎”作为成文法产生与公布的标志,将“以刑为主”看做是古代法制的重要特征:这些观点三位一体,形成了牢固的铁三角结构,而其背后支撑的是一个顽固的观念:法就是国家暴力统治的工具。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现实社会的法曾被看做只是刑法,只是镇压的工具。而法的主体也被视为是刑。历史与现实遥相呼应,理论与实践循环论证,成为解不开的死结。
近年来,法的核心是规则的观点正在被法学界同仁广泛接受,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在现实生活中,法摆脱了镇压工具的可憎面目,成为规整人们的行为、调解纠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规则。由“议事以制”开始,到春秋的“制事典”,魏晋的“令以存事制”,事制在古代法制中的地位称得上是半壁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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