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研究
2016-05-30刘君博
北方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程序
刘君博
摘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6条和第297条分别从裁判文书的内容以及适用案件类型的角度界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在既有司法实践条件下,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类型应当“从严把握”,待理论准备和配套制度相对成熟时,可以考虑从立法和司法适用上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撤销对象内容的界定则应以既判力消极作用、积极作用以及预决效力等制度功能的有序区分作为基础,并契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性质。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 判决调解书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3-0105-08
最新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96、297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第296条将具体撤销对象明确界定为“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第297条则反向界定了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类型。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第296、297条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的范围比较“适中”,但立足于程序法理和民诉法解释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适用的案件类型及判断标准仍然需要进一步展开分析。《民诉法解释》虽然明确排除了生效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作为撤销对象的可行性,但结合《民诉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内容的规定,撤销对象所关涉的既判力消极作用、积极作用以及“预决效力”等理论命题仍然有待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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