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主体参与行政任务的界限研究
2016-05-30张鲁萍
北方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主体
张鲁萍
摘要: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基于需求膨胀与有限政府的内在紧张,私主体参与行政任务被认为是各国打破行政垄断、推行公共行政改革的共同选择。但基于国家任务之不完全可授性、公民权利保障之不可克减性以及法律制度供给之非充分性等法理,私主体参与行政任务并非毫无界限。应当在遵循基本权利保留、适度性原则的基础之上,健全立法保障、恪守行政谦抑、完善社会监督,实现私主体参与行政任务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私主体行政任务 公共利益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3-0054-13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政府因垄断社会公共事务而造成的“政府失灵”问题,在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思潮的作用下,西方世界掀起了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这场发端于英国并迅速波及澳大利亚、新西兰,乃至欧洲大陆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引发了“公共治理的范式革命”。在这场革命中,“放松规制”成为了主旋律,各国政府纷纷通过对其所掌控的公共事业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通过外包、私有化、民营化等方式将行政任务从政府向社会转移,将大量的私主体引入到政府行政过程中来,从而试图建立起一套以政府管理为核心的,以多元互动为特征的,以公民社会为背景和基础的管理体系。
在我国,奉行大政府的模式由来已久,政府几乎垄断了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这种高度行政化的供给机制不仅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且在服务质量、服务效益等方面亦难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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