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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审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2016-05-24刘泽华陈云

银行家 2016年5期
关键词:抵押

刘泽华 陈云

为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出台赋予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商业银行应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健全相关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在积极参与试点同时,审慎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出台背景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农业发展需要中长期资金供给,因缺乏有效抵押物,担保难、融资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允许宅基地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抵押能有效解决这一困扰多年的难题。201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鼓励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调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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