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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2016-05-14王鹰

山东青年 2016年7期
关键词:司法认定

王鹰

摘 要:犯罪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尤其是经济犯罪的历史更是源远流长。近代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犯罪的现象呈现出急速上升的趋势。为更好地抑制犯罪、打击犯罪分子,有必要对“如何确定经济犯罪的数额”这一前提和基础加以研究。

关键词:经济犯罪;犯罪数额;司法认定

犯罪是任何国家和社会都面临的一种现象,如何打击犯罪以及如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一个社会和所有统治阶级应该思考的问题。

1.经济犯罪的内涵

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及其适用的刑法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1.1经济犯罪的含义

具体到经济犯罪,它是指行为严重触犯经济方面的法律,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的现象。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言,它涵盖了一百多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具体而言,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八大类别。

1.2 犯罪数额的含义

长期以来,不同的学者对经济犯罪数额的理解不完全一致,甚至具有很大的差异。从本质上讲,数额是指通过一定的度量标准对财产进行衡量而得到的一种结果。经济犯罪本质上是社会学与经济学和法学共同的研究对象,为提高打击犯罪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学者将经济学上衡量价值的方法引入到法学领域。

就经济犯罪数额包不包括间接犯罪数额,换言之,经济犯罪数额是指直接犯罪数额还是直接犯罪数额和间接犯罪数额的总称,学界出现了分歧。部分学者主张,经济犯罪数额是指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直接破坏而损失的财产价值和数量的总和;而部分学者认为,犯罪数额是犯罪行为所破坏的财产利益总额,它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失。

确定犯罪数额是为了规范打击犯罪的行为,“罪行相适应”是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为确定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首先需要科学地确定和评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该计算在内的,必须予以计算;不应考虑进去的因素,坚决予以剔除,即是对犯罪分子人权的保障,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和保障。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经济犯罪的犯罪数额是能为货币或其他度量标准所衡量的财务价值的总和,确定经济犯罪数额的意义在于确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确定刑罚的种类和轻重。

2.确定犯罪数额的意义

在司法的过程中,对一种行为,我们需要做“罪与非罪”的判断,而且在确定这种行为属于犯罪之后,还需要做罪轻与罪重的衡量。在经济犯罪中,犯罪数额是区别一种行为属不属于犯罪以及此种行为处于何种危害程度的标准。

通常意义上,一种行为被认定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需要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这四个条件分别是客观要素、客体要素、主观要素和主体要素。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严重触犯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客体要素是指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为国家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主观要素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是抱有某种故意;主体要素是指行为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我国法律在定义经济犯罪行为之时较为全面,不仅将犯罪行为的性质纳在条文中予以体现,而且对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区别。

从更科学的角度来看,我们有必要对犯罪数额究竟属于定罪的因素,还是属于量刑的因素进行区分和研究。

从刑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数额是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并非是影响定罪的唯一依据。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多重的,除经济数额之外的其他因素,也可以影响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解读。举例而言,甲将乙价值一万元的手机交由丙保管,乙随后以侵占罪的名义起诉丙,丙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虽然乙的手机价值一万元,但自己并未具备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其行为非但不是侵占罪,而是无因管理。从此案例可以看出,数额并非是界定行为性质的唯一因素,犯罪故意以及其他因素均是影响定罪的重要情节。

经济数额影响着司法工作者的量刑行为,但也不是唯一影响量刑行为的因素。举例而言,甲的经济状况较为拮据,但生性善良孝顺,为救治年迈病重的老母,无奈之下,盗窃了邻居3000余元;而与甲是多年邻居的乙平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经常欺负老实的甲,并盗窃了甲用来给老母救命的3000元钱。就此案例进行分析,甲乙俩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有盗窃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最终也盗窃了3000元钱,但在量刑的过程中,法官需要将甲的犯罪目的以及乙的犯罪动机予以考虑。

法律的一大弊端即是简单的法律条文无法涵盖复杂的社会实践,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以及在司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和司法者需要具备足够的智慧。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将犯罪的构成要件明晰化,但在司法的过程中,司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裁量权。因此,犯罪数额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影响刑罚的轻重,但不宜作为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唯一因素。

3.中西方立法思想的差异

我国在立法的过程中,既对定罪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也对量刑的因素进行了说明。例如,在定义一种犯罪时,法律条文对罪状和罪行做出了规定,也对犯罪数额进行了描述。

我国在认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既对客观要件进行说明,也对主观要件做出了规定。在客观方面,一种行为,只有在符合某种罪名之后,达到相应的犯罪数额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否则,该行为则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而西方社会通常会在立法的过程中,对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描述,在司法的过程中,才会确定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一些涉案数额较小的行为,西方社会一般不会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将情节轻微涉案额较小的行为排除在司法过程之外。

西方社会进一步对犯罪所侵害的客体进行区分,侵犯的是个别公民的财产权益的,被归类为民事违法行为,而侵犯国家和社会财产权益的行为被定义为犯罪行为。这种区别并非量刑意义上的不同,而是在定罪方面即发生差异。

4.结语

司法可以大致归为两个大的过程,其一是定罪的过程,其二是量刑的过程。定罪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对行为质的判断,而量刑的过程可以说是对量的考量。此种严苛的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发动的被动性,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经济犯罪与其他形式的犯罪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就经济犯罪的数额来说,有直接犯罪所数额和间接犯罪数额之分,有犯罪所及数额和犯罪损失数额之分以及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之分。因此,为提高刑罚打击的有效性,对经济犯罪数额加以研究是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1]秦振华,吴琦倩.论经济犯罪数额标准省际冲突的解决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3,(32):95-96.

[2]叶良芳.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经济犯罪罚金数额的确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5):41-46.

[3]陳兴良,蒋熙辉.经济犯罪·经济刑法纵横谈[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4):8-12.

(作者单位: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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