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2017-02-21张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3期
摘 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的存款行为,此种行为严重扰乱我国社会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存款罪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对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说明,但是根据司法部门的解释,主体应当具有非法性、犯罪手段公开性、犯罪对象不确定性以及还本付息这四项基本特征。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犯罪构成
如果在没有经过人民银行的批准之下,向社会公民承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还本付息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单纯的自然人可以构成,也可以由一个单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近几年来发行比较多的案件,这类案件牵涉金额巨大,涉案人员比较对,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界定
1.非法性的认定
根据我国金融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只有我国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相关金融机构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的,除此之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无法从事相关业务。由此可以看出,非法性表现在主体违法行为上,主要是指不具有吸收存款行为的主体而进行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另外还表现在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擅自提高存款的利率或者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
2.公开性的表现形式
现在社会信息传播趋于多样化,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推广和传播,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采取的宣传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已经不仅局限于媒体、推介会、信息等简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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