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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研究

2016-05-14马雨希

山东青年 2016年7期
关键词:行政审批合理法律

马雨希

摘 要:我国行政审批改革已历经多年,其中所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取消、下放审批项目,各级政府审批职责愈发明确,而行政审批的制度性和规范性的加强又有助于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审批合理合法化以及配套的各种政治制度的规范化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审批;改革;法律;合理

2015年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一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调查原因系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存放危险品于仓库中,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交通委作为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这是一起因为相关部门不负责任的违法审批和监管疏漏酿成的悲剧,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而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某些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其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制度。可见,行政审批执掌着是否解除禁止的权力,而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相关部门为了利益都违规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置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违法进行审批,酿成了大祸。

一、我国行政审批现状

行政审批制度原是政府干预市场,管理社会的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我国现行政体和经济体制之下,我国市场中经济关系偏行政化,加之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实行的直线职能制的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虽然拥有只直线制和职能制的双重优点:关系清晰、上下级权责明确、政令统一、效率高又有专业分工、解决了主管领导对专业指挥的困难,但是这种组织形式也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多头领导。各职能部门横向联系较差,容易产生脱节或冲突。

1.重权力,轻法律——历史惯性

所谓历史惯性,我国历史上长期受人治思想影响,这种思想把权力作为为少数人谋利益的特权,漠视程序,主观性大,与法律中准确、不含糊的标准相悖,受这种历史惯性影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着不够公开透明、领导主观意愿为重、以审批数量为主的问题,一些政府职能人员暗箱操作,导致“寻租”现象严重,严重损害审批工作的程序性和规范性,造成社会混乱;而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也加重了审批的故意疏漏、故意放权现象[1]。

另外,从滋生腐败的角度看,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一些相关利益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挖空程序的绕开或曲解法定程序,通过贿赂有关审批部门,使其行政审批项目顺利获批,不惜幕后交易,是行政审批领域成为腐败的高发地带,这应是我国现行反腐部门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2.部门多,程序杂——审批之路多曲折

我国行政审批第二个问题是审批程序繁琐,内涵不一;审批涉及部门与环节多,时间过长;审批成本过高,甚至有些规定不甚合理,不仅让办理审批手续的个人和企业大伤脑筋,也制约了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限制了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降低了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

此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的政府机构组织方式有关我国采用直线职能制的结构形式,这种结构形式虽然有组织指挥统一、适应性强、职责清楚、秩序井然有效率的优点,但在现实中,中央每设一个部门,到了地方可能就会增加几十的分部门,这些部门都有着存在的理由和各自的职能分工,但实质的工作内容却有所重复,甚至出现跨部门办公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审批工作的进行,而且还会大大降低行政效率,大大违背了服务民生的宗旨,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部门多不仅增加了工作的繁琐,还大大加重了财政负担,造成大量行政冗员。

3.重业绩,轻责任——审批权责不清

我国行政审批第三个的问题是重业绩,轻责任。现在以业绩考核政府工作的方式已遍及全国各地,以其考察方式简便、结果显明而倍受青睐。所谓重业绩,是指地方行政部门为了完成或提高本地区行政业绩,故意放低行政审批门槛,随意扩大行政审批条件范围,给了违法企业以可乘之机;轻责任则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审批之前没有做好实地调研和审批条件严格的审核,或没有按照标准进行审核,二是审批之后并没有明确监管工作的实际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审批之后便放任自流,给了违法行为滋生的土壤。

二、我国行政审批改革方向

我国行政审批改革虽在逐步进行也相应地取得了较好成果,但很多问题已经给根深蒂固,必须通过力度不断加强、范围不断扩大的措施改善。

1.做到微笑审批

政府的服务态度也是当今社会上比较热门的话题之一。政府的服务态度是该政府部门在人民心目中是否有威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好的服务态度可以促进政府工作效率和绩效的提高。

2.明确审批权力

鉴于我国大部分政府直线职能制的组织机构特点,我国行政审批权力也出现了相应的交叉重合甚至落空的现象,为改善重复审批和无部门审批的现象,必须深化审批权力的优化配置,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权力下放政策。明确各级部门行政审批目录,并将之公之于众,是群众在进行项目审批时有地可寻,有章可查。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出发,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对那些管制取向的行政审批项目加以废止,对那些管理取向的项目进行修改[2]。

3.完善审批法律和程序

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法律支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减少行政官员和利益团体可钻空子。这样不仅可以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使其审批程序正规化、合法化,而且可以抑制腐败的滋生,减少政府“寻租”行为和幕后交易与暗箱操作。

完善审批程序也体现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尽量明确出审批各程序所涉及部门以及相应的审批所需资料并将之公布于众[3]。政府各部门应本着行政审批与行政责任挂钩的宗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

4.建立审批监督制度

行政审批需要有力的监督,这样的监督不仅来自行政审批透明化后民众的监督,还应该另行建立监督体系,行政审批中心按照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原则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即将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由监管人员对审批人员具体经办的审批事项实施监督[4]。同时明确了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对玩忽职守,疏责失误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从程序上确定审批责任制度的责任保证行政审批权合法合理的行使。

结语:

我国行政审批改革历经多年取得了很多显著的成效,我国应该在改革的丰富经验之下,在我国独有的行政体制和政体之下,不断结合我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具体的国情进行不断的改革与丰富。在長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项制度只有适合一国的发展国情才可良性运行,才能开辟出我国独有的行政审批改革之路。

[参考文献]

[1] 荣仕星.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1):25-31.

[2] 赵惠芳.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2004,(4):51-53.

[3] 张胜利.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提高公共部门管理绩效[J]. 北方经济, 2005(16):21-22.

[4] 张康之.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从管制走向服务[J]. 理论与改革, 2003(06):42-45.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山东 烟台 26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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