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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绿色发展新路径

2016-05-04

人民论坛 2016年12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要】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精确和多元化供给,各地亟需补齐的一块短板,即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从而为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撑好法律“保护伞”。

【关键词】环境司法 司法发展 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环境司法专门化:渐成全球司法发展的新趋势

环境司法专门化,主要指通过设立环境法庭/环境法院等专门性机构、配置专门性的环境资源类审判诉讼模式,以提高环境资源类司法的专业性的司法改革探索。

从国际层面观察,环境类法庭自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现并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 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典、比利时、印度、科威特、南非等40多个国家已建立了380多个专门化的环境审判组织,专门审理环境案件,有效应对环境法律纠纷。这些机构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设在行政系统内,属于行政机构,如美国环保署内设有行政法院专门审理环境行政纠纷案件;上世纪80年代国会更是授予环保局全面、永久的法律调查执行权。第二类设在法院系统内,性质属于司法机构。如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典、印度、韩国、巴基斯坦、西班牙、芬兰等国。这类机构又分为:其一,独立的环境法院,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与环境法院等;其二,专门的环境法庭(如水、土地、生态、森林、矿业等专门法庭),菲律宾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设立的117个绿色法庭以及泰国在最高法院设立的环境法庭等;其三,设立环保合议庭甚至是专门的环境法官,如韩国甚至专门设有针对环保的特别司法警察,专门对相应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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