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侵权中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的反思
2016-04-13姜平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姜 平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507)
对环境侵权中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的反思
姜 平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507)
环境侵权责任因其特殊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可抗力”一直以来都是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但是,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和高新科技的广泛性运用,“不可抗力”是否应该作为免责事由引起学术界的争论。从全球环境伦理的价值背景看,重新审视和考量这一法律制度,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中的免责事由是不适宜的。本文结合对“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为其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环境侵权;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近年来,随着全球污染问题的加重,环境污染折射出的问题很多,有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但从法律层面讲,主要是环境侵权损害的问题。从现行国内法的角度来分析,环境侵权的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其次,是一些单行法规,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以及第70条的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都是与此问题相关的制度。这些相关的制度不仅规定了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也明确规定了可以免除责任的理由。
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就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受害人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和战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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