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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监督范畴的再审视
——基于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解读

2016-04-11高瞻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2期
关键词:监督国家

高 瞻

国家审计监督范畴的再审视
——基于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解读

高 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将审计机关监督对象限定为“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范畴之内。自宪法颁布施行30多年来,审计机关依据宪法开展审计工作,并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根据审计监督重点和定位的不同,审计监督范畴也相应经历了财政监督、经济监督、促进民主法治、服务国家治理等几个时期。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审计监督职责权限扩大为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不仅超出了审计法规定的范畴,也突破了宪法原有规定。文章从宪法第91条的学理逻辑和政治历史渊源出发,就其中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发生变化的现象,从宪法变迁角度对其合理性进行解析,并从审计定位的角度对审计监督的范畴边界加以界定,以弥合事实和规范之间的裂隙。

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职责;审计监督对象;宪法变迁;宪法解释

一、审计实践监督范畴的日益扩大——现实实践与宪法规定的冲突

1982年12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其中第91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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