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后合议庭评议规则的构建
2016-04-11涛章程超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杨 涛章程超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后合议庭评议规则的构建
杨 涛*章程超**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源起于苏联人民陪审制,在运行30多年过程中,虽然不断改进,但并未能彻底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民意表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要求,并明确“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就人民陪审员改革提出试点要求,但并未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为司法实务操作留下实践的空间。此次改革内容中,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是改革中的一大亮点,对司法实务影响最为深刻,直接影响到合议庭的评议程序,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区分标准、主体、表决程序等问题亟待解决。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互性决定其区分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分,重复出现、对社会公众有示范意义的问题应当作为法律问题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程度与其职能发挥相一致,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既是对人民陪审员身份的尊重,亦是当前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对人民陪审员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形成的多数意见应当有所回应,必要时应当再次合议。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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