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伪银行卡索赔诉讼中要件事实的证明
2016-04-11徐晨
司法改革论评 2016年2期
关键词:银行
徐 晨
论伪银行卡索赔诉讼中要件事实的证明
徐 晨*
伪银行卡索赔诉讼中存在两个交互影响的证明困境: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及以证明方法。以修正的规范说为证明责任分配之基本原理,确定伪银行卡索赔诉讼之性质为违约赔偿纠纷,持卡人应就其违约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包括存在伪卡交易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银行应就其抗辩成立的要件事实(包括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或银行卡义务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特定要件事实存在的证明困难,应通过证明责任减轻制度来克服或者缓解,如证明妨碍制度、间接证明等。
伪银行卡;证明责任;修正的规范说;证明责任减轻
一、问题的提出
伪银行卡索赔诉讼是指持卡人以第三人持伪造的银行卡进行取款、POS机消费等方式造成其银行卡账户下财产权利损失为由,起诉发卡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基于现有技术,伪造的银行卡未能被交易终端识别是该类型纠纷产生的前提,在需要密码交易的情况下,真实密码被第三人获悉也是判断民事责任承担的重要因素,因此该类型化诉讼中,伪卡交易事实是否存在,以及交易密码如何被第三人得知即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亦是诉讼证明的重点。
(一)司法实践的梳理
1.证明责任分配不一
就伪卡交易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而言,延续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①该批复明确:“根据证据学原理,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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