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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视角下的汉语立法常用情态动词英译研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例

2016-04-10范慧茜

山东外语教学 2016年3期

范慧茜

(山东工商学院 外国语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言语行为视角下的汉语立法常用情态动词英译研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例

范慧茜

(山东工商学院 外国语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常用情态动词有三个:“可以”、“应当”和“不得”。从言语行为的视角来看,它们分别标示法律言语行为的许可、命令及禁止的言外之力。本文选取《著作权法》的双语实例,评析这三个情态动词的英译,指出存在的误译并提出翻译建议,以促进我国立法翻译中情态动词的准确使用。

[关键词]言语行为;情态动词;《著作权法》;法律翻译

1.0 引言

立法文本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和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各种法律言语行为,并利用施为用意标示语(IFID,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ing device)表达法律规则的言语行为力量。依据IFID的有无及其强弱,法律言语行为可分成三大类:显性、隐性和规约性。显性法律言语行为即是具有明显的施为动词的语句,如“禁止重婚”;隐性法律言语行为没有明显的能够标示其性质的施为动词或规约手段,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规约性法律言语行为使用规约化语言手段,主要是情态动词,如汉语的“可以”、“应当”和“不得”,英语的may,shall,must等来标示其性质。(张新红,2000)

从立法技术和规范的角度来看,需要使用情态动词作为连接词,以保持法律文本的严谨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无论是汉语还是英语立法文本,都倾向使用含有情态动词的施为句表达言外之力,所以弄清情态动词在不同法律语境下的语用含义,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与准确英译汉语立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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