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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分析:基于结构箱理论

2016-03-29肖有江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自媒体

肖有江

(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

自媒体时代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分析:基于结构箱理论

肖有江

(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已逐渐危及到社会和谐稳定。究其原因在于各种社会矛盾未能及时化解,加之处于话语权释放的自媒体时代,其网络舆论的推波助澜,面对虚假信息泛滥、“民怨”集聚,相关应急处理者却不能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应对,从而致使群体性事件频发。本文利用结构箱理论对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过程进行分析,认为保障政策落实、建立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提高处置者的应急处理水平以及加强信息透明度与监管力度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自媒体;群体性事件;结构箱;应急策略

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指出:“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1]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四大差距”积累了大量社会矛盾,这些矛盾如不及时疏导、解决,则会产生过多不满情绪。在网络媒体发达的今天,民众习惯于借助网络平台发泄内心积怨,网络言语的集聚易带动网民情绪愤怒,产生实质性的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对其应对控制的难度加大。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情况来看,各方面的处置机制还不够完善,加之网络媒体的效应,“一人一媒体,所有人向所有人传播”成为现实,[2]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稳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尝试利用结构箱理论对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过程进行分析,提出有效应对措施。

一、自媒体时代亟待解决的群体性事件

自媒体时代是群众获取信息极其便利的时代,自媒体的信息真实与谣言并存,这势必会提升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现频发的态势,成为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一)虚假信息泛滥促使群体性事件发生

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具有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普及率高等特征,它的出现让许多普通人拿到了舆论场中的“麦克风”,言论极度自由,但碎片化的信息也极易误导民众观念,导致集体行为产生。首先,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信息传递更加便利快捷。当前,中国上网人数逐年增加,2010年45730万人,2011年51310万人,2012年56400万人,2013年61758万人,2014年达到64875万人,网民通过微信、微博、博客、贴吧、MSN以及论坛等自由媒体平台发表个人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真实与谣言并存,许多谣言因群众的多次重复就会成为“真理”。与此同时,社会不良情绪会伴随信息的传播而使更多的民众受到感染,其速度远远超过疾病传播感染的速度。其次,权威信息“失语”,虚假信息泛滥。面对突发的群众集体性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丢掉了“第一现场”,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与民众对话,稳定民心,也未及时发布权威性信息,导致民间信息“先入为主”,虚假信息泛滥,致使官方信息被“淹没”,一时间谣言成为了民众心里的“事实”,其不满情绪不断累积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在自媒体迅速发展的时代,若不及时对虚假信息进行控制,群体性事件将会越发频繁与严重。

(二)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即出现二律背反的现象:经济的快速发展,既是实现新的稳定的条件,又是产生动乱的原因。[3]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城乡两极分化等问题,底层群体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这些因素往往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导火索。观察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爆发频率极高,加之以自媒体作为载体,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据《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从2000年至2013年,百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共发生871起,从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到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乃至2015年发生的四川邻水事件、成都男子暴打女司机事件、重庆医改事件等纷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从中可以看出,当社会性事件发生,民众无论与其是否有直接利益联系,都会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一个大范围的“讨论圈”,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巨大冲击。简而言之,群体性事件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巨大阻力,应及时对其进行严厉控制,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自媒体时代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基于结构箱理论

美国社会学家伊恩·罗伯逊根据美国的动乱、暴乱研究,提出“集体行动”(我们称之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备条件,即形成结构性传导关系、出现结构性压抑状态、因传闻形成人群共识、意外因素的“引爆”、个别突出人物的动员以及社会控制手段成功与否。[4]虽然我国国情与美国不同,但许多群体性现象却极其相似,罗伯逊的部分研究结果同样值得借鉴。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群体性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

(一)贫富差距过大致使民众产生心理落差

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主体间的不均衡分配造成“四大差距”(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过大,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尤其是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社会矛盾冲突的压力便不断地增加,在此地域中(尤指一个小的地域环境)生活的、深受矛盾困扰的群众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情绪不断恶化。他们无法逃脱当地的这种社会的结构性压力,就仿佛生活在一个充满矛盾压力的无形“箱子”中。在此地域中,就会产生大量的相对剥夺感和对当地管理者的不满甚至怨恨情绪,而这种情绪又无法得到及时恰当的排解、发泄。这就相当于在一个“箱子”中,一方面,“箱子”里的冲突、矛盾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怨气又无法得以排解。而“箱子”的容量是有限的,随着压力的不断产生最终将超过箱子的承载量,此时导火索一旦产生,结构箱中集聚的怨气不可避免地集中爆发,后果难以控制。[5]换句话说,贫富差距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原因之一,也是结构箱形成的基础性条件。 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作为拥有九亿多农村人口的中国,如果基层组织工作不力、社会管理软弱无力,底层群众就会起来反抗,当群众结成联盟达到一定规模,不可避免地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利益表达渠道堵塞导致“民怨”不断

“有困难,找政府”,但部分地方政府经常不作为、乱作为,未将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唯上级观”比较严重,导致利益受损的民众找不到说话的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当前群众可以寻求帮助的正规渠道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信访等。有的民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当前我国司法体系还不够健全,个别法院审判缺乏公平公正,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居多,民众的一些诉求事项根本不能立案。许多群众想通过信访、上访等方式来讨公道,然而当前信访制度也处于热议、改革时期,信访功能的错位、压力型考核机制的实施等迫使部分基层干部为权不为民、对人不对事,“拦访”“截访”等现象时常出现,因此信访也不能较好地解决群众诉求事项,反而激化了干群矛盾,积累了民众怨气。于是民众的最后稻草也不管用,逐渐促使民众与政府相对立,由“鱼水关系”演变为“水火关系”,从而形成“政府给老百姓办了好事,老百姓用‘加法’的方式记得;政府与民争利,办了坑民的坏事,老百姓用‘乘法’的方式记住”的状态。[6]104总之,民众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将促使民怨不断集聚至激化,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埋下了导火索。

(三)网络舆论推动结构箱中的“怨气”爆发

群众在通过正规渠道无法解决自身诉求的情况下,往往习惯相互诉说,口口相传、电话相传、网络相传。当前各种自媒体正快速发展,自媒体的本质即信息共享的即时交互平台,[7]为民众提供了一种简单、快速、便捷的沟通渠道。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报告,我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正在逐年上升,网络媒体一方面可以作为信息发布、信息传递及信息获取的有效渠道,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严,则可能被虚假信息、恶意信息所侵占,对民众观念产生错误的引导。例如贵州瓮安,一位女中学生溺水死亡事件。自2008年6月22日事件发生起网上谣言就不断散播:李树芬尸体被打捞上来时一丝不挂,是被奸杀;因中考时李树芬不把试卷给同学抄写而遭报复;凶犯被公安机关放走,是因为其中某人是某副县长的儿子;死者叔叔在与公安人员的争执中,已被公安人员打死……[6]64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网络舆论不断地“发酵”,激起群众对死者的同情与对政府的不满,最终导致“6·28”事件爆发。可见借助自媒体,每个网民都可以“随心所欲”地表达自己想要表达的观点,并得以迅速传播,网络舆论的推动无形中使每个群众从“旁观者”转变为“当事人”,由此足以促使结构箱中怨气堆积且最终爆发。

(四)相关管理者缺乏应急管理的能力

结构箱的形成是一个“怨气”不断集聚的过程,从结构箱的形成到导火索的出现,再到群体性事件发生,整个过程都是由一系列单个因素组成的因素链综合作用的结果。[8]想要阻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则只需“删除”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即可,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干部拥有极强的综合处理能力。但事实上当前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较差,部分干部缺乏政治性敏感与信息收集的能力,不注重倾听民声,事到临头又无对策致使警力滥用,从而导致许多事情由非暴力转化为暴力,由一般冲突事件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如湖北石首事件,在事件发生初期的可控黄金时期,因为政府未能及时公开真相,处理时的“缺席、失语”,事情不断“发酵”,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简而言之,地方政府的综合处理能力对解构结构箱以及化解干群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自媒体时代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对策

为有效防范与控制群体性事件,应了解群体性事件的运行规律,包括前兆阶段、紧急阶段、相持阶段、解决阶段。首先是前兆阶段,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前都会出现各种先兆。例如个体行为异常、到处散播谣言煽动群众、借助网络发泄不满情绪等等,这个阶段要求相关部门具有较强的敏锐性和洞察力,并发布预警信息。其次是紧急阶段,事情向局部或全局演变,其速度难以预料。这个阶段民众因相关利益或无关利益聚集在一起,情绪产生共鸣,群体性事件随时爆发并蔓延,要求相关部门应急处理。再次是相持阶段,事情相对平稳,仍有转化的可能,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最后是事情完全解决,全面平息,相关部门需做好后期的舆情工作。

(一)政策落实以缓解弱势群体的结构性压力

社会不公、经济萧条、贫富悬殊等往往让群众倍感压力,致使群众习惯于采取集群行为来解决问题。对此,为防止弱势群体产生心理落差、产生仇富仇官的心理,第一,国家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相关政策,防止社会“断裂”。当前许多社会矛盾大都是因为政策的滞后或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协调而产生的,因此需要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从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就将有利于让更多底层群众摘掉“贫困帽”,促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第二,保质保量地落实国家政策,让底层群众真切感受到政策成效,从而减少产生结构箱压力的因素。地方政府应认真学习中央颁布的相关惠农政策,领悟其中的精髓,并组织人员贯彻实施,增加弱势群体的安全感。第三,网络媒体对政策落实的监督作用。自媒体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民众可以通过各种网络媒体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反馈,政府的各项政策也应接受媒体的监督,从而有效保障政策的层层落实。换句话说,政策的适时调整与有效实施有利于防止结构箱的形成,弱化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

(二)疏通民意表达渠道以化解“民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后往往存在着许多冲突和矛盾,冲突和矛盾的产生往往是由于民意表达渠道不畅而导致的,为此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充分发挥信访机构的“桥梁”作用。信访部门是接收民情民意的机构,是党和政府与群众间的“传声筒”,因此通过理顺信访工作范围、规范信访工作程序、规范网络信访、改革信访工作考核机制等措施,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民众的诉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从而化解民怨。其次,公正司法。司法去行政化,减少“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保障法院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只有民意表达的正规渠道畅通了,才能让上级了解民情,防止民意变民扰,再演化为民怨。面对民意,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耐心倾听;对于“民怨”,需构建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使“民怨”得到化解和宣泄,正如“大禹治水”要注重疏导,而不是堵塞。简而言之,相关部门应保障民意表达渠道的畅通,让疏导常态化,从而防止结构箱的形成,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提高处置者的应急处置水平

无论是群体性事件的前置控制还是现场处理,都对应急管理者的综合处理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要求相关负责人员需具备预见性思维和灵活的现场处理能力。

树立预见性思维:抓早、抓小、抓苗头。“聪者听于无声,明者见于未行”,这告诉我们凡事都需要有预见性,防患于未然。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它在爆发之前会出现许多先兆,地方政府干部发现先兆性因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则能够及时地阻止事情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地方干部可根据当地过去、现在的发展情况,加之对未来的规划状况,判断其中可能引发群众不满的因素,及时向民众给予解释,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另一方面,对于“闹事”者的对立情绪,处理者应对其及时了解,找出群体“闹事”的“症结”,以便“对症下药”,缓解“闹事”者的不满情绪,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将群体性事件平息在“萌芽”状态。

增强现场处理能力:疏导与强制相结合。除树立预见性思维以外,应急管理者还应具备现场处理的能力。面对群体性事件,相关负责人应该“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对群众的不满情绪,我们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以疏导为主。首先弄清事件的真相,不要受利益攸关方的蒙骗,致使政府被利益集团“绑架”。当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时,政府的立场一定要公正,部门官员要以平等的姿态与民众协商、谈判,以理服人。既要设法平衡利益、化解矛盾,也要特别注意避免“饮鸩止渴的陷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程序来化解民怨,解决矛盾冲突。其次,对于故意煽动群体性集聚的不法分子,政府应严厉打击,要采取强势的方法将其压制,避免事情进一步扩大。总之,处理群体性事件,要“一手软,一手硬”,疏导和强制相结合,及时准确地化解群众矛盾,为民众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

(四)强化信息透明度与监管度

任何导火索引爆结构箱后,信息都会迅速传播,如果对其控制不及时将会引起群众情绪共怒,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作为事件处理的负责人,一方面,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发布官方权威信息,掌握事件发言权,及时向民众说明事件状态,让民众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从而有效阻止谣言的散播。对于民间的传闻和质疑要及时给予回应,引导民众理性地看待整件事情,平复民众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拥有自己的发言平台,可以“随心所欲”地表达自己想表达的观点,有的闹事者利用网络媒体的这一特征在社交平台发布煽动性言论,贬低党和政府形象,危及社会稳定。而对于许多网络平台上的虚假信息,网民是很难进行甄别的。比如人们常用的微博、博客等,一句话、一张图片在短短几分钟就有可能达到上万的阅读量和转发量,可见其传播速度极快且范围之广。因此,相关部门要注重对网络媒体的监管,严厉打击散播假消息、引起社会恐慌的网民,从而阻止事态的扩大。总之,在自媒体时代,要加强对虚假信息的监管、强化信息透明度,阻止因虚假信息而产生民众情绪共振,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为民众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塞缪尔·R·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40-41.

[2]吴晓明.群体性事件中的自媒体作用考察[J].江海学刊,2009(6):205-211.

[3][4]杨和德.群体性事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3.

[5]朱力,曹振飞.结构箱中的情绪共振——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J].社会科学研究,2011(4):83-89.

[6]刘子富.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104.

[7]代玉梅.自媒体的本质[J].云南社会科学,2011(6):172-174.

[8]黄顺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因素链和因果关系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10(4):5-8.

[责任编辑刘江南]

收稿日期:2016-03-08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XZYJS2015182)

作者简介:肖有江(1990-),女,四川宜宾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危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390(2016)03-0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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