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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传统文化对依法治国的影响分析

2016-03-29敬菊华彭春霞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儒家文化依法治国影响

敬菊华,彭春霞

(重庆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5)

儒家传统文化对依法治国的影响分析

敬菊华,彭春霞

(重庆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65)

摘要:儒家文化对依法治国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为政以德”有利于加快民主法治建设,“民贵君轻”有利于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无信不立”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内圣外王”有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而“人治”易滋生权力腐败,“性善论”不利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设,“亲亲为大”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

关键词:儒家文化;依法治国;影响

春秋时期,孔子创立儒家学派。孔子提倡仁政,提出“以德治国”、“内圣外王”等治国思想。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政思想,反对暴政,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政治理念。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传统文化作为一种精神范型或思维范型,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直至今日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在儒家传统文化中发掘出能够为现代社会发展提供有益借鉴的内容成为儒家文化长久发展的必然选择。冷静思考儒家传统文化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厘清儒家传统文化对依法治国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把儒家传统文化与现代中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好地结合起来,一方面使中国儒家传统文化能在现代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使依法治国方略找到历史依据,使之更好地扎根于中国这片热土。

一、儒家传统文化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儒家传统文化作为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导思想,与依法治国既有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相互背离的一面。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儒家传统文化与依法治国的相同点

儒家文化与依法治国的目的相同、价值追求相同、立足点相同。

1.目的相同: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文化倡导以礼、以德治国,即通过“仁、义、礼、智、信”等价值理念和行为范式约束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依法治国是通过法律准则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1]二者均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和工具,起着维持国家稳定、安定人民生活、维护邻邦关系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二者的目的是相同的。

2.价值追求相同:和谐社会

儒家传统文化追求的最高理想是“大同”社会。所谓“大同”社会,即“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2]61。而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是在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执行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稳定美好的和谐社会。因此,儒家文化和依法治国在价值追求上有异曲同工之妙,即建立安居乐业、幸福美好的和谐社会。

3.立足点相同:以人为本

儒家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认为,统治者必须以子民为基本的立足点来治理国家。这一方面是指“民贵君轻”、“爱民”、“重民”等思想,所谓“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2]44,就是这种“以民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注重统治者的德行,提出“内圣外王”的理念。依法治国则充分肯定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要求树立全民法治理念,做到民主立法。虽然儒家传统文化所倡导的“民本思想”与依法治国战略中体现的“民主立法”等思想内容有着本质区别,但是二者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立足点是相同的。

(二)儒家传统文化与依法治国的不同点

儒家传统文化在性质、调节方式和调整范围上与依法治国是截然不同的。

1.性质不同

儒家传统文化是中国文化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担负着维护统治、教化民众、稳定社会、培养民族精神和民族气节等重任。儒家传统文化通过内化为道德规范、乡规民俗等来约束人们的言行,是一种“软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依靠人们的自律性和外在的道德谴责。依法治国则是通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治理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律体系,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就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它对人的约束力是强制性的。因而两者的根本性质是不同的。

2.调节方式不同

儒家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规范是当时社会约定俗成或者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原则、道理,是非常抽象、模糊的。尽管这些道德规范规定了人们要按照怎样的思想意识去思考和行动,但是具体的行动方式却没有明确指出。法律是国家认可并在全国实施的行为规范,它有成套的法律体系,囊括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小事务,规定了人们具体的行为方式,主要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具体行动来调节社会成员的关系。因此,两者在调节方式上也是不同的。

3.调整范围不同

儒家传统文化不仅调整人的外在行为方式,更要调整人的内心活动。儒家传统文化希望通过调整人内在的思想,使人具有崇高的精神境界,并外化于言行举止。子曰:“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3]44因此,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时不仅要考虑到行为的结果,更要注重行为的动机;而在判断一个人的言语时,不仅要考虑到言语的正确与否,更要看他今后的行为,一定要做到言行一致。而法律不同。如果一个人有主观过错,但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说他主观没有过错,但却造成了违法行为,也是处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内的。因此,两者的调整范围是不同的。

由此可见,儒家传统文化和依法治国是各有侧重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不仅不能回避儒家传统文化,而且要深刻思考儒家传统文化对依法治国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儒家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才能让依法治国更符合中国国情,得到老百姓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儒家传统文化中的“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等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同时,儒家传统文化也存在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之处,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我们批判地继承。

二、儒家传统文化对依法治国的积极影响

(一)“为政以德”有利于加快民主法治建设

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3]12孔子说,以德治理国家,就会像北极星一样,所有的星辰都会围绕着它。儒家传统文化提出以德治国的仁政思想,认为用德治理国家,能使臣民心悦诚服。儒家提倡德治,但并不反对法治。孔子主张“德主刑辅”、“以德去刑”、“宽猛相济”,强调德与刑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继承和发展了孔子德刑相辅的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原则。治理国家虽然需要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达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但是也必须通过德治的感召力和引导力来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首先要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这不仅需要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和专门的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更需要使立法面向公众,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立法,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确保法律规范不背离道德规范与公序良俗,坚守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让民众自愿守法遵法,心悦诚服,从而有利于加快民主法治建设。

(二)“民贵君轻”有利于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4]282孟子说,百姓最为重要,其次是国家,最后才是君主。孟子认为,改朝换代和另立君主是常有的事,而百姓是不可以改换的,所以百姓是最为重要的。“民贵君轻”的思想强调人民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有人民才会有国家,也才会有国家治理。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国家存在的根本和国家治理的前提。“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要想国家长治久安必须重视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更应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5]只有秉承儒家传统文化的“重民”、“爱民”思想,才能把握治理国家之根本,才能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也才能切实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除此之外,孟子的“民贵”主要是指百姓整体的“贵”,对于作为个体的百姓并没有过多的论述。而在现代社会,不仅要关注人民群众整体的利益,更要重视作为个体的人的现实需求。

(三)“无信不立”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子曰:“无信不立。”孔子说,如果统治者不被老百姓所信任,那么这个国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孔子看来,诚信不仅是人际交往原则,更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根本立足点。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4]137在孟子眼中,诚信是天地自然的规律,而追求诚信则是为人处世必须遵循的法则。要建成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就需要时刻坚守诚信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诚实守信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准则。诚实守信是儒家传统文化与法律条文的完美契合。它不仅是人际交往的法宝,更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石。此外,“信”还可以引申为公平正义之意。我们既要坚持民主立法、严格执法,也要保证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在司法过程中,坚持“无信不立”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利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6],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内圣外王”有利于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内圣外王”出自《庄子》。庄子曰:“是故内圣外王之道,暗而不明,郁而不发,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7]298“内圣外王”虽不是儒家首创,但后世学者都认为它是儒家的思想。“内圣外王”的意思是在内具有圣人德行,在外能够实施王者的政道,即人格理想和政治理想的结合。它强调在提升内在德行的同时能够把自身的“德”运用到治国利民上面,实现政治理想。“内圣外王”首先是要做到“內圣”,然后才能“外王”,强调“內圣”与“外王”的有机结合、相互统一,避免出现“內圣不外王”、“外王不內圣”的局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首先,要注重“內圣外王”的有机结合。“内圣”就是要求法治工作者注重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素养、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和服务精神;“外王”就是要求法治工作者能够把提升了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养运用到社会主义法治工作中,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伟大抱负。其次,要避免出现“內圣不外王”、“外王不內圣”的局面。这不仅要依靠法治工作者的自觉性,更要通过合理的选拔制度和人才培养机制来促进整个法治工作队伍素养的提高。

三、儒家传统文化对依法治国的消极影响

(一)“人治”易滋生权力腐败

儒家非常推崇“人治”。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2]30孔子说,周文王、周武王推行的治国良策,记载于竹简之上。圣王存在世间,良策就能推行,而圣王不存在世间,治国良策也不能推行。可见,孔子的“人治”是有两层意思的。首先,“人治”非常强调统治者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过多地依赖统治者个人的好恶、意识和权威。人治国家往往由于统治者素质低下,能力不足,难以治理好国家,造成权力滥用、腐败严重、民不聊生等严重后果。其次,单纯依靠约定俗成的“礼”,即道德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约束统治者的行为,不重视通过完备公正的制度来规范、制约统治者的治理行为。只有“软”约束,没有“硬”制度,更何况“人治”国家的统治者是凌驾于规范之上的,根本无法真正限制统治者的行为。不仅统治者可以随性而为,许多官吏更是仗势欺人、损公肥私、卖官鬻爵,使腐败之势愈演愈烈。在这种影响下,不仅会形成治国善政主要依赖于统治者个人的素质能力而非制度规范的思维定式,而且会导致对善政治国者盲目的个人崇拜。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的稳定繁荣当然离不开领导者良好的思想素质和治理能力,但是领导者治国理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必须坚决抵制 “人治”的惯性思维滋生权力腐败。

(二)“性善论”不利于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

孟子提出了“性善论”。性善论一方面认为人生来具有良知。人只要从向善的良知出发就能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一方面认为人也具有“恶”的一面,“恶”是人在后天环境中养成的。儒家传统文化提倡通过“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等道德礼仪教化臣民改掉养成的“恶”。在法治国家,主要是通过法律体系来管理公民、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是指国家强制实施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体系。虽然把“人性恶”作为法律的人性基础是不科学的,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必须制定法律规范行为,遏制某些人的“恶”。因此,“性善论”与依法治国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通过法律制度运用国家机器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治国之道与主要通过道德教化来规范行为的软约束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制定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性善论”的理念易忽略对有关调解民事纠纷、调整民事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也会阻碍对犯罪分子的惩治,不利于完善符合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的法律体系。

(三)“亲亲为大”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

子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2]31孔子说要敬爱父母,尊重贤者,要尊卑有序,这才是“礼”的体现。 “亲亲为大”看似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则不然。“亲亲为大”的社会是一种典型的差序格局,它以家庭血缘关系为本位,以伦理辈分为主轴构建人与人的关系网。在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一直遵循着“亲亲为大”的家本位思想,即在父系原则(即子以父为纲、妻以夫为纲等)的基础上,形成家庭成员之间有序规范行为的思想体系。它以家庭或者家族作为单位调节社会关系,其中家长或者族长具有绝对的权威。在古代,以家庭为主轴调节社会关系的方式对固国安邦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家本位思想在当下中国特别是乡村社会也依旧非常普遍。这种思想在调节社会成员关系上起着某种程度的作用,但是它过于强调家庭长者的权威,会对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提出挑战,会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产生质疑,会对通过法律途径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合法权益、惩治大恶之徒的维权方式置之不理,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

综上所述,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与依法治国有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要积极思考,坚决摒弃那些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例如“人治”的治国理念等;适度调整那些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文化理念,例如“性善论”的治国基点、“亲亲为大”的差序格局;积极发扬那些切合现代社会发展的理论规范,例如“为政以德”、“民贵君轻”、“无信不立”、“内圣外王”等善政理念。给一板一眼的法律条文增添一份人性色彩;让法律规范能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让司法更加公平正义;法治人员能自觉加强自我修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法律权威才能树立,法治理念才能达成共识,法律规范才能得到遵守。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强调: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共同推进[EB/OL].新华网,[2013-02-24].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2/24/c-114782088.htm.

[2]大学中庸译注[M].王文锦,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

[3]论语[M].梁知,注评.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

[4]孟子[M].王亚丽,注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5]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EB/OL].[2015-05-07].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5/0507/c40555-26964383.html.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1).

[7]庄子[M].汪鹏生,汪巧玲,注评.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文川]

收稿日期:2016-04-01

作者简介:敬菊华(1972- ),女,四川遂宁人,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文化;彭春霞(1992-),女,四川华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390(2016)03-0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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