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16-03-28戈丽敏
传播与版权 2016年3期
关键词:缺陷
戈丽敏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戈丽敏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离婚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离婚时或离婚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过错方向导致婚姻结束的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具体实施及适用的过程中,不足之处日益显现,许多问题无法依据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解决。针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试图在立足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法律规定及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出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缺陷;精神损害赔偿
[作 者] 戈丽敏,江西财经大学。
一、离婚损害制度概述
(一)离婚损害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益,并且这一不法侵害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基于此不法损害请求赔偿,过错方则负有赔偿损失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①何群:《新婚姻法条文例解》,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22页。分析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看出只有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时,被侵权一方才能在离婚时要求侵权方因侵权行为对无过错一方造成的损害加以赔偿;若造成离婚的原因不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则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也不能基于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