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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校收入纳税筹划分析

2016-03-24孙志芳

2016年4期
关键词:高校

作者简介:孙志芳(1963.10-),女,汉族,天津市,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

摘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和社会各界对于高校教育愈发重视,为高校办学提供了许多的经费支持渠道。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对于高校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高校收入纳税管理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问题体现在依法纳税意识差、对收入类型和属性认识不准确等方面。基于高校的此种现状,在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下,对高校收入纳税筹划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首先分析了高校的收入和纳税分类情况,其次对高校收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基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校收入纳税筹划的几点考虑,最后提出了基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校收入纳税筹划的建议。

关键词:教育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收入纳税;筹划分析

由于社会发展快速,国家各方面的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当中。针对税收,国家修订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一些相关政策和制度。作为纳税群体中的一员,高校的税收也在管理范围内。但是对于高校,国家出台了一些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形势下,高校不应该忽视这些税收制度的制定、变更。因此,基于此种现状,高校应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纳税筹划,才能避免增加学校本身及教职工的税收负担,保证教育经费投入的充足。

一、针对高校收入纳税的概括

对于高校而言,收入的渠道较多。具体分析,其主要有财政上级补助、科研、行政事业、代收费项目、附属单位缴款以及其他方面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的收入来源有拨款或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四个方面[1]。

第一类是财政拨款或上级补助收入。国家对高校教育有扶持作用,因此,通过财政拨款把资金应用于教育事业。高校可从上级部门获取相应的专项补助款,且这些款项,不包含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内。

第二类是教育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费涵盖四个板块,分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培训费四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各地方财政局经过审批,制定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标准,高校通过提供教育劳务,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2]。高校在这方面的收入,同样不包含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内。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高校以提供教育服务收取费用,此收入需缴纳营业税;而与高校相关的单位通过高校进行收费,此部分的收入(收费扣除支付给相关单位的款项后的余款)需要缴纳营业税。培训费,以学校名义开设的进修班所收取的费用,需全额上缴财政专用账户。对于学校下属部门开设的进修班和以学校名义开设的进修班是否征收营业税,要进行区分,前者征收,而后者不征收。

第三类是科研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是纵向科研课题和横向科研课题两方面的收入。前者由国家部委或相关基金提供,具有无偿性特点。针对科研项目,国家教育部门、科技部等政府机构会进行资助。对于这部分款项,无需缴纳营业税。后者则由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有偿性特点。若某企业或者某事业单位为高校提供资金,高校要对这些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进行回报,一般包含技术改造、软件开发等服务。对于这些服务回报,都有具体的服务性质。其中不仅包括技术的开发和转让,还包括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对于这部分款项,若要免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就必然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同时,为了明确这部分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国家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政策,其中对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是否免税,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二、高校收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型,再加上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致使高校在办学经费筹措渠道多元化的环境下,涉及的纳税管理问题愈加突出[4]。目前,针对高校收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依法纳税意识有待提高

高校作为纳税群体中的一员,高校单位负责人不能忽视纳税的重要性。

但是根据当前高校现状分析,高校单位负责人的依法纳税意识还有待提高。究其根本原因,与财务管理人员长期受事业会计核算体制影响有着非常大的关系。除此之外,在履行依法纳税义务时,由于缺少对税收相关知识的认识,致使其对纳税产生了消极对待的态度。

(二)高校对收入类型和属性认识有待提高

由于高校拥有多渠道筹集资金途径,所以,高校的后勤服务、文化体育培训、科研服务等方面的资金供应较多。受高校财务管理水平限制,对收入类型和属性认识不够深入,导致高校在缴纳税款时,不清楚收入类型,不知道是否该缴纳税款。

(三)高校对教育劳务等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准确

国家对于教育方面的税收都有相关的明确划分,对于涉及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项目也进行了严格要求。但是受观念限制,高校在教育劳务收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方面理解不全面。致使其对于教育劳务收入中的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界定不清晰,从而引发了后续问题。

(四)高校对应免税收入的确认证据不足

由于高校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所以,针对高校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都有明确的相关税法的规定,以免造成失误[5]。针对通过学校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书面协议等取得的收入,不能缺少相关书面证明,否则,属于征税范围。一般情况下,高校在管理上,对应免税收入需进行正确划分,并在税务机关的年度例行检查中提供足够的依据,就能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是高校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全面。

三、基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校收入纳税筹划分析的几点考虑

高校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筹划时,不可忽略以下几点,分别是优先保障教学与科研、享受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服务对象的界定、收入的核算以及税收优惠的时效性等。

第一,确保教学与科研经费。国家之所以对高校施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是因为国家希望通过扶持教育帮助高校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因此,是否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取决于高校是否能分清税收优惠服务的对象。高校的教学与科研类的份额比重较多,且属于免征范围。为此,纳税筹划需在优先保障教学与科研的基础上,创造相符的条件课税的对象进入免税范围。

第二,考虑享受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规范要求至关重要。否则,将难以与逃税、漏税等进行区别。根据国家发布的高校营业税优惠政策来分析,高校享受优惠政策并非是没有条件限制的。若不能满足规定的条件,就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且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学校造成了损失。除此之外,服务对象对于享受营业税免征政策也有一定的影响[6]。若服务对象是高校或高校师生,则免征营业税;若服务对象是社会其他人员,则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第三,收入核算需分别进行。根据财税相关规定,高校在核算项目过程中,对于免税项目和未免项目要分别核算。否则,需征收营业税。

第四,对于税收优惠的时效性需进行考虑。针对教育营业税,有时效限制。根据政策要求分析,税收优惠的时效一般不长,执行期限一般最短3年,最长5年面,且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高校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于优惠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间、有关文件的废止情况不可缺少了解。在税法通知发布后,需及时、准确地进行了解。这样才能确保制定的筹措措施具有法律时效。同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进行纳税筹划措施时,不仅要确保时效性,还要确保前瞻性、持久性。

四、基于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校收入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健全高校税收立法优惠政策

为了避免高校的税收法律出现的不完整的状况,立法机关需通过归纳整理,把现行零散和补充类的高校税收通知文件制定成法律规范。同时,为了让税收优惠政策惠及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其优惠力度需要适当增加。可从高校教育劳务获取税收优惠的条件限制方面着手进行[7]。除了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力度,还可参照发达国家的税收实践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避免税收优惠方式的单一化。

(二)确保高校税收筹划的前瞻性

高校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全面,这种全面包括纵面和横面两个方向。横面是指纳税筹划的具体方面,纵面是指纳税筹划的时间阶段性。为了选择真正意义上的最优纳税方式,针对高校经营、投资的理财活动,在发生经济行为之前,就应该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和协商,并达成税收协议,这样才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基于此种目的,高校在缴纳税款前,对于各项收入的对应税种、税率以及经济业务流程等进行分析时都不可马虎。在此基础上,以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据实现目标。

(三)转变高校税收理念

高校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树立税收整体最优化的理念尤为关键。为了达到高校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就需要减轻整体税负。而实现这一目的,需从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其一,纳税筹划要以高校整体为考虑基准进行。高校税收涉及范围较广,若缺少细化分析高校收入这一环节,将难以在税收优惠政策下进行单项优化。其二,除了单项项目之外,申报方式的选择也极为关键。其三,应用“以票控税”的方法。当前,针对高校的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都有相应的使用的票据。对于前者使用财政票据,对于后者则使用税务票据。因此,高校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于两种票据的特性要了解,以免发生补缴税款的情况。

(四)善加利用政策时间差

在上述文章中,提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利用这一点,可为学校节省一部分的税务。具体而言,在法律规定范围下,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具体生效的时间,法律规定的发生效力的时间有公布前、公布后两种情况。在此框架下,高校可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的方式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除此之外,高校为了实现节税的目标,在税法公布与生效之间产生的时间差中调整经营策略,也是一种非常可行的方式。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对高校教育的重视程度增加,高校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得到了相应的增加。由此可见,高校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针对高校依法纳税意识差、高校对收入类型和属性认识不深入,高校对教育劳务等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准确,以及高校对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的确认证据不足等问题,需要有针对性的解决。在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下,高校在进行收入纳税筹划时,需要健全高校税收立法优惠政策,确保高校税收筹划的前瞻性,转变高校税收理念,善加利用政策时间差,才能做好高校收入纳税筹划工作。(作者单位: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王虹.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纳税筹划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112-117.

[2]肖丽.关于高校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0:88-89.

[3]金荣学,张迪,张小萍.中美高等教育捐赠税收制度比较[J].教育研究,2013,07:136-146.

[4]晏辉.新形势下对职业学院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5,07:244-246.

[5]胡绍雨.基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视角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究[J].财会研究,2015,07:10-14.

[6]李佳.高校纳税筹划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05:81-82.

[7]张晓凌.纳税筹划——高校后勤财务管理新思路[J].经济研究导刊,2012,22: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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