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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

2016-03-23李冬梅楚洪波

长春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创新创业能力提升

李冬梅,楚洪波

(长春大学 特殊教育学院,长春 130022)



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

李冬梅,楚洪波

(长春大学 特殊教育学院,长春 130022)

摘要:“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观点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非常关键。视障大学生为了更好地融入社会,自然也面临着创新创业这一时代主旋律。创新创业是他们改善生活状况、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但是在创新创业中,存在很多制约因素,需要我们尽快找到解决这些难题的有效办法,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生存质量。

关键词: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观点,指出要借改革创新的“东风”,在中国广阔的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思路。从这一提议上,可以看出创新创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作为社会人力资源重要储备的大学生,当之无愧地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军之一,而视障大学生为了更好地融入社会,自然也面临着创新创业这一时代主旋律。视障大学生对创新创业的需求更为迫切,创新创业是他们改善生活状况、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

1国内外残疾大学生创新创业现状研究

残疾人在创新创业中,不仅要面对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面临的普遍问题,诸如观念的转变、自身定位的认知、工作期望与现实之间的差异等,而且要面对自身素质和身心障碍以及来自于用人单位和社会的歧视的重重制约,他们的创新创业之路与健全大学生相比更为艰难,成功的案例无论是质量还是数量上都远不及正常大学生,这使得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受挫,如何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是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顺利与否的关键,这直接关系到每一名视障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始终是全社会关心的热点民生问题。

残疾大学生创新创业面临的问题有两方面:首先,外在环境严峻,缺乏系统性政策帮扶体系支持,人文环境存在歧视和偏见;其次,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脆弱,较之正常人容易产生自卑、自我否定等心理问题,在社会沟通方面,有许多先天障碍。总之,视障大学生在创业中面临着外在环境和自身障碍的双重阻力。

1.1发达国家残疾人就业创业状况

发达国家如美国(见表1)对包括视障大学生在内的残疾人就业实行收入支持政策、就业计划以及康复服务三种支持。收入支持政策就是政府出资将视障大学生养起来;就业计划主张为视障大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康复服务包括视障大学生身体和职业康复两方面。[1]

表1 美国残疾人就业政策

1.2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状况

随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很多残疾人都受到了不同层次的教育,以残疾人高等教育为例,据2009年统计,全国有6586 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196 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高等院校视障大学生录取人数逐年上升,但相对于每年几百万的正常大学毕业生,视障大学生人数仍显微不足道。国内针对残疾人的创新创业、就业研究颇多,但对于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制约因素和对策,鲜有人涉及。

1.2.1角度内容

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经济体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保证残疾人能够参加工作,如果不能保证该比例,应依法缴纳政府性基金即保障金。保证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还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开展独立经营、独立就业、自主创业活动,做到登记认定、职业指导及就业服务,减轻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压力;改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劳动条件;要做到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可以按时领到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做好奖励机制,对那些高质量高标准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定要大力宣传,加大奖励的力度,用榜样的力量激励更多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残疾人的就业做出努力。用工单位还应当考虑残疾人员工的职业规划,根据本单位残疾人员工的实际情况,找到真正适合他们的岗位和职务,要对他们做深入细致的岗前、在岗、转岗等各个环节的培训和学习,为他们后续的职业生涯做更多的技术储备。

1.2.2优惠政策

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残疾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县级税务部门核准,免缴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予以定期减免税照顾。在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可以享受优惠,包括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小额信贷等帮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省、市、区、县等各级残联免费组织针对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培训, 为他们提供就业心理咨询以及适合他们各自残疾特点的职业评估、就业康复训练、相关工作的介绍等服务。对那些想自主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残疾人应当提够法律范围内的有效救助,省、市、县、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多开展免费的能力测试和职业相关知识的竞赛。针对残疾人普遍家庭收入偏低的问题,要加大免费的职业培训力度,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对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残疾人应该加强无偿的系统化、专业化技术培训,并进行免费职业水平资格鉴定,对接受文化教育程度较低的残疾人,应无偿地大力开展以个体就业、种养业、加工业实用性较强的工作训练。

1.2.3法律责任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如果滥用权利、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构成犯罪,依照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相关的处分。违反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规定,贪污、占用、分留或者落入个人手里的就业保障金,按照造成实际损失的大小,接受行政记过、开除公职等处分,涉案金额巨大的,要接受法律制裁。

2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制约因素

通过现状分析,当前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制约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尚未形成有利于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和帮扶体系

2000年,取消毕业生派遣制度,由于政府不再包揽就业,创业成为他们谋生的主要途径。近年来,创新创业成为新时代的主旋律,他们为了更好地提高生活质量,创新创业迫在眉睫,但尚无有利于他们的政策和帮扶体系。“小本经营”是他们创新创业中的主流,而小本经营受国家政策、贷款政策影响很大,如果相关政策得当,那么他们创新创业的成功比例就会很高。

(1)有关残疾人创业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视障大学生的创新创业问题。

(2)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残疾人创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标准。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参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但在具体实施中缺少强制性,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只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细则,这些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2]

2.2有利于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人文环境存在歧视和偏见

社会对正常大学生的创新创业宣传力度很大,形成了鼓励、支持、扶助的社会环境,这有利于他们的创新创业。而视障大学生要想与健全人平等创业还有许多困难,由于其在个人能力、资金储备以及人际交流中的先天障碍,他们的创新创业方式多选择“与人合作,共同创业”的模式,合作者的选取则主要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以减小创业难度,这是较之于正常人创业不太相同的地方。但是在寻求合作者的环节中,受到一些正常人的质疑与冷淡,甚至是拒绝,他们担心视障大学生无法胜任工作,害怕他们在参加工作后会发生身体、心理各个方面的问题,由此会给合作者造成许多成本与人力方面的损失。所以真正愿意和他们合作的个人和单位并不很多,观望或拒绝成为限制视障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一个主要因素。

2.3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中的自身制约因素

2.3.1创新创业的业务能力低

高等特殊教育院校中,专业种类单一,开设的专业课很多都是参照正常大学生设置的课程,缺少适合他们创新创业特点的指导课,而且因其自身的行动不便,为视障大学生提供的实习机会很少,很难把书本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

2.3.2创新创业的心理能力弱

视障大学生中的很多人不能够正确对待自己的缺陷,不同程度地有自卑、无助、焦虑、缺乏归属感等人格障碍,同时,因为他们受过高等教育,所以他们的求职期望值过高,他们存在时而自我否定、时而自我膨胀等类似的创业心理问题,妨碍了视障大学生的创新创业。[3]

2.3.3创新创业的社会沟通能力差

孤独是残疾人普遍存在的情感体验。一方面,身体残疾给行动和工作带来不便,导致在日常生活中的工作和学习也存在很多障碍,一般来说,他们交往的圈子比较小,生活环境和社会坏境相对狭小和闭塞,与健全人的交往和互动并不是很频繁,这就形成了某些特殊的性格特征,如孤僻和自卑往往是各类残疾人共同具有的性格特征;另一方面,他们的内心非常敏感、脆弱,特别担心身体健全人瞧不起自己,所以主观上不太愿意和正常人交往,这对需要团队合作的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来说,是很大的制约因素。[4]

3针对制约因素采取的对策

3.1建立有利于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和帮扶体系

(1)现行法律法规中,加强完善对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立法工作,尽可能客观、细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对在起步阶段的创新创业的视障大学生,政府应给予一次性补助以及无偿贷款担保,提供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免费咨询服务和提供相关保险等。

(3)对从事个体经营、创新创业的视障大学生,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4)各地应该成立专门为视障大学生服务的法律维权机构。

3.2建立有利于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社会人文环境

转变社会对视障大学生的陈旧认识观。对视障大学生创新创业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形成鼓励、支持、扶助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帮助和扶持,树立其创新创业的信心。弘扬自强模范顽强拼搏的精神,树立一批先进典型,运用榜样的力量,激发残疾人自主创业的热情。

3.3减少视障大学生自身因素对创新创业的制约

为克服视障大学生创业业务能力低、心理脆弱及社会沟通协调能力差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①调整高等教育专业方向,拓宽专业领域,加强师资培训,还可以邀请已经取得创新创业成功的人士走进课堂,使学生更加生动地体会到成功人士的特质;②高校应为视障大学生开设专门的心理学课程,帮助他们克服不健康的心态,帮助残疾学生树立合理的就业、创业观念,以帮助其深刻认识自己的优劣势、建立自信;③“事实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高校可以组织残疾学生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多交流、多参加聚会,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实施意见。还要多读书,增长知识,用正确的思维方式解决各种困惑。树立起与人平等合作,公平竞争的社会沟通协调意识,勇敢地克服身体的残疾和心理的障碍,多参加社会公益性、服务型活动,在活动中逐渐培养起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沟通能力。

参考文献:

[1]胡艺,张勋. 国外发达地区及中国香港残疾人就业的经验与启示[J]. 经营管理者,2013(12): 14-15.

[2]史娜.关于加强视障大学生就业的几点思考[J].青年与社会,2012(2):61-62.

[3]罗延龄.残疾人成才的心理障碍及其对策[J].江西教育科研,1993(4):28-29.

[4]郭晓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探析[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3):17-18.

[5]贾迎军.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5(1):47-55.

[6]刁春好.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成就、问题及对策[J].继续教育研究,2011(3):21-23.

[7]许玮玲.残疾人就业难问题成因及对策浅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11):49-50.

责任编辑:李凤英

Constraints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for Ability of Visually Impaired Students and Countermeasures

LI Dongmei, CHU Hongbo

(Special Education College, Changchu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22, China)

Abstract:The views of “public entrepreneurship” and “grass-roots entrepreneurship” are critical for China's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economy. In order to better integrate into society, students with visual impairment naturally face the main theme,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s the main way to improve their living conditions, let them integrate into the society and realize the value of their life.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there are many constraints, which requires to find effective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as soon as possible, making them better integrate into society and improve their quality of life.

Keywords:visually impaired student; ability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promotion

中图分类号:G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16)01-0116-04

作者简介:李冬梅(1971-), 女,内蒙古牙克石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特殊教育教学与研究。

基金项目:吉林省社会哲学规划课题(2015B3);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吉教科文合字[2015]第224号)

收稿日期: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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