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认定问题研究
2016-03-22陈烨
北方法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陈烨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在罪名认定的问题上依然存在两点疑问:第一,在法规竞合的情形中,是否可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第二,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如何区分法规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与当前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我国刑事立法的不科学性密切相关。严格地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仅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成立法规竞合时应当秉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成立想象竞合犯则必须是单一罪名无法全面评价客观犯罪行为的情形。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规竞合 想象竞合 罪刑法定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2-0053-11
一、罪名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典型案例定罪结论的质疑
为彰显刑罚惩戒与教育功能,营造打击犯罪舆论氛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1月24日公布了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分别是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以下简称“刘襄案”),孙学丰、代文明销售伪劣产品案(以下简称“孙学丰案”),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以下简称“叶维禄案”),以及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玩忽职守案。 ①
以上作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具有指导、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其中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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