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官的司法追求与躬践
2016-03-22梁凤荣杨鲲鹏
北方法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清代
梁凤荣 杨鲲鹏
摘 要::有清一代,州县官对地方司法的有效运作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官员队伍中的一个群体,其中不乏庸碌或贪渎之辈,但也确有相当一部分人的为官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追求司法中的“秩序”、“仁恕”、“道德”文章。这种追求与其长期被儒家文化的浸润密切关联。清代州县官结合自身职能与任职所在环境,力图通过司法活动达到“使民无讼”、“情罪相协”的效果,为此致力于“哀矜折狱”的实践。
关键词:清代 官僚 儒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2-0145-16
清代的官僚运作体系和以往的朝代一样,以皇权运作为中心,在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trapezoid-structure)。 ①州县处于这个结构的最底层,其数目始终保持在1200~1300个之间,这就意味着州县衙署的主官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这个群体本质上为清廷所雇佣与豢养,维持着偏私政府的本性,但是出于地方实体治理的需要,他们也在努力形成一种“精英治理的环境(elite administrative milieu)”, ②共同交流和探讨州县官在自我律求和处理庶务中应奉行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因领域的差异而有不同的措词表达,诸如爱民、敬民、和谐、仁恕、教化、清廉、慎重、勤勉等。不同的措词集合成了“父母官”的标签,体现着地方官员儒家化的政治理想。那么,在司法领域,清代州县官追求的是哪些价值?他们是怎样践行自己的司法追求的?这些司法追求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笔者不揣浅陋,拟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了解清代州县司法情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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