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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机制改革背景下以责权为核心的研究生导师制改革探索

2016-03-19俊,李

高教论坛 2016年3期
关键词:培养机制岗位职责

冯 俊,李 情

(重庆医科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学院,重庆 400016)



培养机制改革背景下以责权为核心的研究生导师制改革探索

冯俊,李情

(重庆医科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重庆400016)

摘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关键是理顺学校、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理顺这一关系的核心,就是明晰研究生导师的责权关系,强化导师责任意识。本文在培养机制改革背景下,分别厘清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导师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力,试图构建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以达到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提升导师指导水平的目的。

关键词:培养机制;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岗位权力

以导师负责制为核心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期。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涵盖了招生制度、培养模式、导师责权、评价监督机制、奖助体系等。而现有的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公开文献中,多数是关于奖助体系改革和对改革的效果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对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背景下的导师责任和权力的探析较少[1]。

一、明晰研究生导师责权的意义

2013年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责权制的推行,有利于增强导师的责任意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导师工作的积极性。导师责权制度是研究生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制度与形式[2]。

(一)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的保证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多重角色。导师是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楷模,科学研究的引路人,思想交流的朋友,就业与深造的顾问[3]。在研究生三年的学习过程中,接触最多的就是自己的导师,导师对研究生的科研道德、业务水平、治学态度乃至人生观、价值观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研究生导师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这条生命线[4]。对导师的责权予以规定,对于研究生导师来说,既是一种制约机制,也是一种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增强导师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能充分调动导师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最终达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目的。

(二)研究生培养制度建设的根基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关键是理顺学校、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理顺这一关系的核心,就是明晰研究生导师的责权关系,强化导师责任意识。导师的责权范围关系到招生、培养计划制定、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学位论文撰写和论文答辩等研究生教育制度实施的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的正常运转都离不开研究生导师的作用。

(三)导师考核评价的依据

导师岗位职责履行的情况将作为导师考核评价的一部分。实行导师岗位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导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的情况,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培养研究生的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导师岗位考核不仅考察研究生导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导师是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学术道德、课程选择、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方面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一位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导师,无论其学术水平多高,科学研究能力多强,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来说都是不合格的。

二、当前导师责权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在明晰导师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力时,笼统说明多于具体细则,更重要的是没有把导师的责权问题真正纳入制度建设之中,导致制度实施环节中出现操作性困难[5]。现阶段对导师责权的研究多是从学术学位角度出发,专业学位导师责权设定出现空缺现象。当前的导师负责制是一种不完全的负责制,是一种导师有责无权,责任“虚化”、有接受任务而无实施保障的负责制[6]。

(一)导师主导作用不明显

导师主导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导师在研究生招生中的作用不突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研究生招生制度,是简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综合,主要以学生的初试成绩决定是否有培养前途,而不是以导师对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科研潜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作为是否录取的决定因素。导师在现行招生体制中作用不明显,不能有效选拔真正具有科研创新潜力的学生。

(二)导师责任意识淡薄

在我国,导师遴选制度使得研究生导师成为一种终身制身份的象征,有的老师在导师遴选时千方百计想办法争取,但是在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后,或出于个人需要,忙于课程教学、争取科研经费、各种兼职和学术会议等,有的导师同时还忙于自己的行政管理工作,导致指导研究生的时间和精力不足,忽视了对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

(三)导师权责不对等

所谓权责对等原则也就是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7]。当前的导师负责制更多的强调导师应履行的职责,如导师应对研究生的教学、科研、社会参与、文化传承、日常生活等多个方面进行指导,却较少涉及导师应享有的岗位权力。当导师有责任无权力时,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三、明晰导师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力

研究生导师不是固定的职称、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一)岗位职责

1. 学术学位导师岗位职责

(1)德育职责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的德育职责包括: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指导教师岗位,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研究生学风教育,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关心研究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后及时予以疏导。

(2)教学职责

课堂教学与科学研究密切相关,“以教学促进科研,以科研带动教学”。研究生导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或学术专题讲座任务,积极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夯实研究生专业基础知识,努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积极参加研究生教改活动,不断改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课程体系,总结培养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3)指导职责

参与制定本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把好入门质量关,不断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培养方案的指导下结合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组织开题报告,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 就业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推荐等工作。

(4)科研职责

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的根本区别就是寓学于“研”,通过科学研究来培养人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点是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导师的科研职责包括: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研究概况和发展趋势,在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拥有适合指导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2.专业学位导师岗位职责

2009年,教育部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建立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双导师制的推行,要求我们在明确校内专业学位导师岗位职责的同时,不能忽略校外导师应承担的责任。

(1)校内导师职责

德育职责: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指导教师岗位,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研究生学风教育,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教学职责: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专题讲座,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水平。

指导职责: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评阅、复试录取等工作;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选题、组织开题、组织中期检查、审阅学位论文和组织答辩。

(2)校外导师岗位职责

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全面指导工作;校外导师为第二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实践环节,协助校内导师开展指导工作。

教学职责:通过举办学术讲座、讲授研究生课程等方式,参与研究生教学。

指导职责:负责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践环节;帮助研究生结合工作实际选定研究课题,并在生产实践中具体指导研究生的论文工作;就业指导。

其他职责:吸收研究生参与自己主持的课题研究,为研究生提供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与校内导师保持经常性的交流和沟通。

(二)岗位权力

马克思曾经提出“没有无权力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力”,同样权力与责任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可以说,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权力与责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8]。导师制在赋予导师责任的同时,也应让导师享有在招生、培养等方面的权力。

1.学术学位导师岗位权力

(1)导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基本权力,享有本校教师的基本权力。

(2)自主招生。导师参与研究生的面试,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导师有录取与否的决定权。

(3)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有自由表达学术思想、自行安排指导工作的权力。

(4)支配学制。导师可决定研究生更短或更长的学习时间。

(5)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硕博连读选拔、出国访学选派、助研岗位申请,具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6)参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参与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制度建设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7)有权淘汰综合素质和学业不合格的学生。

(8)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相关程序,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

(9)署名权。当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时,导师起指导作用者可以署名。

(10)导师有权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毕业研究生的能力和现实表现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

(11)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学位论文、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等奖励,导师也应按政策获得相应奖励。

(12)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属于教学工作量,应实事求是地计算和分配酬金。

2. 专业学位导师岗位权力

(1)校内导师权力

导师参与研究生的面试,在充分尊重研究生选择的同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导师有录取与否的决定权;享有专业学位指导教师署名权;可根据参与培养指导专业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量领取酬金;有权淘汰综合素质和学业不合格的学生;其他权益由聘任学院与被聘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

(2)校外导师权力

享有参加本专业导师的各种会议及活动的权益;享有对不宜培养的学生提出停止培养的建议权;对于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不满足要求、未达到相关标准者,有权提出推迟答辩等建议;在授课与论文指导方面享有与校内专职学术导师同工同酬的权利;学院为校外导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的享有对该论文指导教师的署名权。

四、导师责权机制的构建

(一)优化导师遴选制度

导师遴选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改革导师终身制,淡化“博导”“硕导”概念,逐步实行导师岗位制。研究生导师遴选中,必须坚持严格的选聘标准与灵活的选聘机制。将导师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作为选聘研究生导师最重要的指标。研究生导师遴选要充分考虑各学科和各专业的特点,分别制定遴选计划和遴选标准。努力完善研究生和导师间的双向互选机制。

(二)建立导师培训制度

可以建立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导师岗前培训的目的在于使新导师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和法规,熟悉导师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权力,了解研究生培养过程及培养要求,进而使新导师能快速适应工作。在岗培训的意义在于使导师能跟上知识和研究生教育政策的更新步伐,提高研究生导师指导水平和能力,为研究生导师之间相互交流经验提供机会,保证导师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导师培训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既可以开设培训班,还可以通过定期学术报告、出国访学等多种形式提高研究生导师的学术和指导水平。老导师对新导师传、帮、带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新导师可以协助老导师从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研究课题的选择、中期检查到论文答辩整个过程中指导研究生,从而了解研究生培养的整个流程,积累指导经验,提高指导研究生的效率。

(三)完善导师评估制度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研究生导师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导师队伍至关重要,同时离不开对研究生导师科学、合理的评价。为了帮助导师完善和提升自己,制定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强的评估指标体系显得相当重要。评估体系中应当包括导师的基本素质(个人素质和知识素质)、教学能力、指导能力和科研能力等。评估的主体应当包括:导师、学生和管理者,评估的形式应当包括:导师的自评,导师互评,学生评价和管理者的评估。

(责任编辑:杨树喆)

参考文献:

[1]刘伟,张万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对导师制度的影响与完善[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4):16-19.

[2]廖萍.哈佛大学博士生导师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5.

[3]陈颖,屈晓婷.基于全过程育人的研究生导师负责制[J].思想教育研究,2009(2):90-92.

[4]孟成民.培养机制改革背景下导师的责权剖析:以科研为导向——基于华南某省属高校的实证分析[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2):38-41.

[5]曾红权,贺浩华.建立责、权、利统一机制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J].高等农业教育,2009(5):67-70.

[6]雷世富.正确认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下的导师负责制[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3):66-69.

[7]吴礼民.论权责对等原则[J].经济管理,2000(7):28.

[8]杨维明.谈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完善导师责任制[J].教育探索,2013(2):20-22.

Analysis of the Graduate Supervisors Responsibilities and Rights during the Training Mode Reform

FENG Jun,LI Qing

(Institute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10,China)

Abstract: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the training mode reform is to straighten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chool,supervisors and students. Above all,clea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raduate supervisors responsibilities and rights,strengthen supervisors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During the training mode reform,clear the academic degree and professional degree supervisors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as the most important person in the graduate training,then improve the quality of graduate students.

Key Words:the training mode reform;graduate supervisors;responsibilities;rights

基金项目: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分类培养模式下以责权为核心的导师制改革研究”(yjg142004);重庆医科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培养模式下完善研究生导师责权制研究”(jy1413)。

收稿日期:2016-01-10修稿日期:2016-01-24

作者简介:冯俊(1990-),女,重庆长寿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学。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19(2016)3-0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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