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政府行为调整
——以广西为例
2016-03-18陆昱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改革
陆昱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广西南宁 530021)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政府行为调整
——以广西为例
陆昱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广西南宁 530021)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既要有“为”,也要有“畏”。有“为”要求政府担当起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行政责任,有“畏”要求政府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敬畏市场、敬畏人民、敬畏权力。政府应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整,实现从“政策主导”到“政策引导”、从“效益激励”到“制度激励”、从“统筹管理”到“精准服务”、从“区域竞争”到“区域合作”的转变。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府行为
长期以来,需求不足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一度成为我国政府推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举措。但是近些年来,传统凯恩斯主义需求刺激的经济配方效果甚微,需求侧的改革空间不断缩窄,整体国民经济下行压力明显。究其本质,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才是当前我国经济症结所在。这就需要我们转变观念,调整经济政策,侧重从供给角度对当前我国经济进行结构性改革。
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概念,他指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1]作为制定政策、规范市场的行为主体,政府部门不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扩充权力、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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