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美国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模式的反思
2016-03-16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模式
冯 雨(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再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美国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模式的反思
冯雨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摘要: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学界对于迫切需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一话题已达成了共识。随着我国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学者在后危机时代下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却逐渐销声匿迹。唯有把握金融消费者角色嬗变背后的原因才能明晰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特殊性。而对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模式问题也是探讨本问题的重中之重,故而运用于美国后危机时代的泰勒"双峰模式"在当下依然具备反思价值。因此,在该背景下探究金融消费者内涵的界定、金融监控机制的完善、金融消费者支持路径等问题,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正确适用,保障金融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泰勒“双峰”模式;美国后危机时代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理基础分析
1.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者”属性
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肇始于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该法案史无前例的以“金融消费者”概念替代传统“金融投资者”。而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又名《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无疑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落实提供了有益的范本。该法案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创造一个健康的经济基础以便增加就业,保护消费者”[1]。但是,就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确定并没有予以明晰。诚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多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除地理性思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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