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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主党派如何在政党协商中发挥作用的思考

2016-03-14唐长久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主党派政党协商

唐长久 王 姣

(1.2.南华大学,湖南 衡阳 421001)



对民主党派如何在政党协商中发挥作用的思考

唐长久1王 姣2

(1.2.南华大学,湖南 衡阳 421001)

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发挥作用,突出党派代表性特色,民意表达是根本;弘扬党派主动性的优良传统,主动协商是关键;发挥党际平等的政治优势,独立自主协商是基础和前提条件。

民主党派 政党协商 民意表达 主动性 独立自主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长期团结合作过程中探索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指出民主党派在提高政党协商水平中“担负着重大责任”。因此,民主党派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在政党协商中有效发挥作用,成为政党协商的推动者、实践者,是当前民主党派自身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突出党派代表性特色,民意表达是根本

(一)政党协商是畅通民意的重要渠道

协商民主理论发端于二十世纪末叶,被视为当代最具影响力的民主模式。协商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形式,是指不同主体通过意见表达和利益沟通、整合而达成协议,或者为形成协议提供有效参考的共公政治行为。政党协商本质上“是代表不同利益的政党主体运用公共理性实现利益整合的过程”[1]。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直接进行的政治协商目的就在于“畅通意见表达渠道”,进而“增进政治共识”,“ 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可见,政党协商为民主党派的利益表达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二)民主党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积极分子为维护本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围绕着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或影响政府而结合起来采取共同行动的政治组织”[2](P3)。因此,政党本质上是一定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利益代表,我国各民主党派亦是如此。在成立之初,民主党派是以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以及同这些阶级相联系的知识分子为社会基础,总体上代表中小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在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已发展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民主党派这种政治联盟的性质,使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种代表性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组织的代表性。各民主党派是各自联系群众的代表,要“反映和代表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二是成员的代表性。由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历来就要求“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 因此,民主党派成员的代表性非常明显。他们大多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是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代表人物。民主党派成员的这种代表性具有公共利益代表的特征。所以,民主党派既是本阶层的利益代表,又是公共利益代表。这是民主党派在新世纪新阶段所具有鲜明时代性的党派特色。

(三)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民意表达”是其政治责任和根本任务

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民主党派提高履职能力、扩大政治影响的重要途径。政党协商作为畅通民意的重要渠道,就民主党派而言,就是要突出其民意代表的党派特色,“畅通民意,表达利益”,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文件”、“重要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或修正等议题,更需要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发挥纽带作用,反映民意。这是民主党派履职的政治责任,也是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所在。

为了在政党协商中完好地表达民意,民主党派需要做到两点:一是准确了解民意。民主党派在协商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根据协商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符合实情”、“反映民意”的对策建议。二是真实表达民意。民主党派在参加政党协商活动时,要站在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的高度,直面问题,切中要害,准确、真实地表达民意,正如中共中央在《实施意见》中所期盼的,民主党派要在政党协商中“讲真话、建诤言”。

二、弘扬党派主动性的优良传统,主动协商是关键

推进政党协商工作需要中共和民主党派共同努力,共同探索,从而使政党协商工作卓有成效,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应该说中国共产党在这方面已经开了好头。2015年中共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政党协商工作作了具体规范和部署,体现了执政党对于加强和做好政党协商工作的高度重视。那么,作为协商主体之一的民主党派也同样需要积极、主动地推进政党协商工作有效开展。

(一)主动性是民主党派的优良传统

1949年8月5日,华盛顿发表了《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白皮书,公然诋毁中国共产党和即将宣告成立的新中国。这份白皮书引起了民主人士的极大义愤。民建领导人黄炎培马上组织民建其他负责人在北平召开座谈会,并于8月24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加强内部团结,答告美帝好梦做不成》的声明。毛泽东读到这一声明以后,给黄炎培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对白皮书的声明写得很好,这对于民族资产阶级的教育作用是极大的,民建的这类文件(生动的积极的有原则的有前途的有希望的),当使民建建立自己的主动性,而这种主动性是一个政党必不可少的。”这一声明“说清了民族资产阶级所以存在发展的道理,即建立了理论,因此建立了民建的主动性”[3](P58)。受到毛泽东的这一言论启示,民主党派认识到了主动性对于党派的积极意义,认为“主动性是一个政党必不可少的基本性能,是一个政党能否保持和增强生命力的关键所在”[3](P282)。此后,无论是参加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还是在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中,民主党派都积极参政议政,表现出了履职的主动性。主动性作为民主党派的优良传统,对于新阶段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弘扬优良传统,主动参与政党协商

201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意见》。其后,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党委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规程,对政党协商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规范性要求。但从这些年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政党协商程序大都是单向的,“即协商活动的各个环节是由中共党委发起和主导,而各民主党派组织都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程”,“未体现平等协商主体双向互动的特质”。[4]促进政党协商工作、保障政党协商实效需要主体双方共同努力。所以,民主党派要在政党协商中有效发挥作用,一方面需要中共在政党协商制度安排上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也需要民主党派弘扬主动性的优良传统,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参与,主动协商。

其一,要积极应对中共提出的协商。对于中共所提协商议题,民主党派要按照协商程序,积极、认真落实,提出高质量的、切合实际的对策建议。

其二,要主动向中共提出协商。由中共提出的协商议题由于受到内容、数量、时效的限制,难以面面俱到,对于一些中共未涉及的,而民主党派又认为需要与中共协商的、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主动向中共提出协商。《实施意见》为民主党派主动提请协商提供了广阔空间。

可以主动约请中共协商。《实施意见》在“约谈协商”一项明确规定:“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可约请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个别交谈,就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参政党自身建设等重要问题反映情况、沟通思想。”

可以主动向中共提交书面协商。在“书面协商”一项,《实施意见》规定:“民主党派中央可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为了便于落实民主党派的主动协商,《实施意见》在协商程序方面也做了具体规定。如在约谈程序中指出:“民主党派中央主要负责同志提出的约谈,可由中共中央统战部报中共中央,并协助中共中央办公厅落实。”在“书面协商的程序”中规定:“民主党派中央或其负责同志的调研报告、建议等书面意见,可由其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

其三,民主党派协商能力建设要有主动性。中共中央为了搞好政党协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那么民主党派也需要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首先要按照中共中央“参加政治协商作为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的新要求,把政党协商工作提到民主党派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其次,建立组织机构,负责政党协商日常工作;再次,制定制度条例,规范自身的协商程序,为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发挥党际平等的政治优势,独立自主协商是前提

协商民主有两个基本条件和特征,其一是协商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这是“提高协商有效性的基础”;其二是协商主体行为自由和独立自主,协商主体只有享有平等的话语权,独立自主地从自己的角度出发畅所欲言,才能保证协商民主的科学性、有效性。

(一)民主党派具有“法律地位平等”的政治优势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既是政治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同时也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亲密合作的友党关系。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上级对下级的组织领导。民主党派作为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是多党合作的主体之一,在接受共产党政治领导的基础上,“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并且在保持政治方向一致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所以,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特别是多党合作事业中,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具有“法律地位平等”的党派,这是民主党派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是民主党派独特的政治优势。

(二)发挥党际平等的政治优势,独立自主参与政党协商

协商民主理论强调主体双方对话是“基于自由、平等及理性的公共推理”。协商主体的平等是协商的基础和前提,平等协商是协商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无论是党政团体协商,还是社会协商、基层协商,都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但是在我国民主政治实践中,“事实上形成党政协商主体与其他社会协商主体不平等,并且是双方的实质性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性可以表现为党政与社会公民信息的不对称,党政对协商程序的操控,对议题的选择性等。这种不平等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协商结果的公正性、有效性”[5]。那么,在我国诸多协商形式中,唯有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为主体的政党协商能克服诸多协商形式中存在的“实质性不平等”的缺陷。因为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与中国共产党“法律地位平等”、可以“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在政党协商中,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作为协商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主党派应该发挥好这一政治优势,独立自主履行政党协商职能,这是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首先,民主党派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代表性是民主党派的重要党派特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代表人士培养,是事关民主党派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是事关民主党派能否在政党协商中有效进行利益代表和民意表达的根本问题。民主党派应适应协商民主的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素质优良、代表性突出的新型人才队伍,为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奠定“代表基础”和“智力优势”。

其次,民主党派要独立自主地提出主张。民主党派要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大局出发,独立自主地对社情民意进行调查研究和意见表达,为中国共产党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中独立自主地提出主张,一方面是从不同的视角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包括进行“不可行性”的论证;另一方面是从超然身份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实话实说。这一点,对于提高政党协商实效性、扩大民主党派的社会影响都意义重大。正如孙起孟老曾经指出的,“对于民主党派来说,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独立自主地提出主张”,“表明自己的政治水平有了提高”,是民主党派政治上成熟的标志。[6](P239)

再次,民主党派要独立自主地健全内部制度和机制。民主党派应从政党协商主体角度出发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内部的协商工作组织制度、人才选拔制度、考核制度等;同时,完善协商工作程序。民主党派协商工作大致可考虑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协商前准备,就协商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二是协商中对话,把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给中共和有关政府部门;三是协商后跟踪与评判,跟踪协商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对结果作出评判,结果不理想的可提出再次协商,直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1]任世红.参政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党协商的视角[J].上海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03).

[2]周淑真.政党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国民主建国会史稿[M]. 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4]宋俭,柯友平.关于当代中国政党协商的几个基础性问题[J].湖北社会科学,2015,(03).

[5]杨守涛.政府与社会协商的主体性实质不平等初探——关于固有性及负面影响的规范性分析[J].党政干部学刊,2011,(12).

[6]民建中央宣传部.孙起孟文稿选编[C].1998.

责任编辑:王相红

2016-08-26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政治发展理论视野下民主党派监政价值研究”(14YBB067)、南华大学社科基金预研课题“协商民主视野下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问题研究”(2013XGY05)的研究成果。

1.唐长久(1963—),男,湖南祁东人,南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民建中央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民建湖南省委会理论研究委员会副主任;2.王姣(1987—),女,湖南衡阳县人,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2012级硕士。

D665

A

1671-2803(2016)05-0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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