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
——以在线评价平台为例
2016-03-13李承亮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
李承亮
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
——以在线评价平台为例
李承亮
摘要: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的用户评价(包括被评价者基本资料)具有识别性,属于被评价者的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信息主体除了享有隐私利益,还可能享有其他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在线评价平台的信息收集、发布行为即使没有侵害被评价者的隐私权,也有可能侵害被评价者的一般人格权。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的个人信息仅仅涉及被评价者的社会领域,不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对于此类信息,被评价者一般不享有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应当容忍在线评价平台收集、发布。在线评价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不应当过分限制被评价者的人格权。
关键词:识别性; 隐私权; 一般人格权; 利益权衡; 比例原则
在线评价平台具备web2.0的典型特征:网站发布的内容并不是由网站的经营者提供,而是由网站的用户在网站预先设定的框架内提供。正是这个特征使得一些在线评价平台面临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这些评价平台评价的对象并不是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而是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教师、医生等)。对于被评价者来说,评价平台收集后直接发布或者经过一定处理后发布的评价信息属于其个人信息,评价平台收集、发布该信息的业务活动构成了对他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第1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电子信息,应当经被收集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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