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遗忘权的刑法学观察与协同保护
2016-03-01孙道萃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4期
关键词:禁止令
孙道萃
数据遗忘权的刑法学观察与协同保护
孙道萃
欧盟长期引领数据遗忘权的权利化进程,欧洲法院的世纪性判决正式确立数据遗忘权的权利地位。我国理论界主要从法理学、宪法和民商法等方面透视数据遗忘权的本质及其立法问题,却忽视刑法与数据遗忘权在理论源头、制度安排等方面的全方位紧密联系,导致刑法保护数据遗忘权的功能被搁浅。应当理性松绑刑法“事后法”理念,前科报告与免除制度、网络空间禁止令、禁止职业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合理的犯罪化等都是刑法保护数据遗忘权的现实途径。
大数据;数据遗忘权;制度关联;刑法保护
“由于数字技术和全球网络的发展,记忆与遗忘的平衡已经被打破,往事正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皮肤上,即记忆却成了常态,遗忘已经变成了例外。”〔1〕在大数据时代,创造数据、存储数据、记录数据、运用数据成为新常态。但是, “数字化记忆的广泛应用很可能导致信息控制的减弱,一个人可能在数字化记忆的世界中丧失自己对信息的控制权。”〔2〕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池”不断固化海量的数据记录,人与网络、数据的高度合一,人不断被数据网格笼罩和捆绑。易言之,网络社会的技术监控无所不在,大数据正是永恒的档案记录,甚至形成“全景敞视”的网状分布体系〔3〕。权利主体遗忘数据既重要也难行,大数据与遗忘数据已经变成是难分彼此的价值矛盾体。这正是欧盟推动数据遗忘权的背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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