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在破产债权中的顺位研究
——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特殊性的考量
2016-03-01徐欣欣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4期
关键词:环境
徐欣欣
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在破产债权中的顺位研究
——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公益”特殊性的考量
徐欣欣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的有效执行。现行破产法将普通破产债权一律置于末位平等受偿的规则在结果上有违实质平等,且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在普通破产债权内部,应根据债权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确立起法定债权优先于意定债权受偿的顺位规则,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属于法定债权,具有优先于意定之债受偿的地位。在法定债权内部,作为对环境自身利益损害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具有优先于其它法定之债受偿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1条误将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当作公法责任所确立的私法优先原则有待商榷。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本质上属于私法责任,与同为私法责任的私益损害赔偿冲突时,应该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环境公益;破产债权;顺位
一、问题的提出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公益诉讼〔1〕的规定结束了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没有实证法依据,而只能作为制度创新试点在一些法院的环境司法中被零星运用的时代。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等几部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环境公益诉讼必将落地生根,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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