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救济中禁止令制度的比较研究
2021-11-25张山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张 山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我国对于禁止令的规定
在我国的违约救济手段中,禁止令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违约救济措施,我国民法在违约救济中没有对禁止令作出规定。但在一些侵权的救济中我国立法对于禁止令做出了一些规定。在人格权侵权中,被侵权人通过证明“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产生难以弥补的伤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从而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英国违约救济中的禁止令制度
英国是典型的普通法系的国家,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违约救济中,普通法是第一性的,而衡平法是第二性的,衡平法是为了弥补普通法上的不足,只有在用尽普通法依然无法获得救济时才可以适用衡平法进行救济。禁止令制度就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个救济制度。在合同违约中,禁止令决定的做出发挥着重要的救济作用,在一些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起到了有效的限制作用。
在英国的《民事程序规则》中对于禁止令制度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令就是要求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事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由法庭做出的指令。虽然目前英国已经不再对于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进行严格的区分,但是普通法救济和衡平法救济的不同在实务中依然受到遵循。
在合同的违约救济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法院可以根据个案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是否颁发禁止令的决定,但禁止令的做出也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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