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警务契约治理的基础要素与实现机制
2016-03-01谢生华安福强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4期
关键词:主体
谢生华,安福强
社区警务契约治理的基础要素与实现机制
谢生华,安福强
社区警务不能够为警察所面临的困难不断激发改革的动力,突破现实困境。契约治理的理念、方式和原则,可为社区警务困境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借鉴和可行的解决路径。社区警务契约治理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多元主体自愿参与、社区社会资本积累三个基础要素,通过自我实现、他律实现、仲裁实现和监督与回馈互动的实现机制,确保警务目标实现。
社区警务;契约治理;基础要素;实现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社区警务面对实践困境将何去何从
社区警务是欧美国家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1〕权威观点认为其包括三方面内涵:社区警务是一门新的警务哲学,其基本理念是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社区警务是一项新的警务战略,是在政府主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下,充分依靠社区力量,以预防减少社区犯罪为根本目标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模式;社区警务是一种新的警务工作方式,要求警方改变封闭式、机关化传统模式,探索形成一整套开放式、社会化的新警务管理运行机制、领导指挥方式、工作方式方法。〔2〕我国自2002 年公安部“杭州会议”后开始试行社区警务。10余年的实践表明,社区警务对于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但面对“第五次警务革命”的浪潮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使得“社区警务好像并不是像传说的那么灵,”它“不能够为警察所面临的困难不断激发改革的动力,”〔4〕以至于使我们有理由怀疑其继续存在的价值,更遑论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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