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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制度体系的法:成因、主题及启示

2016-03-01马斌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4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体系

马 斌



作为制度体系的法:成因、主题及启示

马斌

体系化既为法学方法论上的要求亦是法治原则的题中之义。但法律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如何选择理论上的“体系化元素”,直接决定了体系化的任务与走向。以美国近现代法律思想史为观察文本,自克里斯托弗·兰德尔基于普通法构建的原则体系伊始,随着规制国的出现,法律体系在公法的影响下呈现了由规范到制度过渡的局面,并引发了体系化研究范式的根本性转变。梳理制度体系学说的发展历程并从中提炼普遍性的理论框架,对我国当下法律体系研究和法治建设能够提供新的主题和理论提示。

体系化;法律制度;规范;法律程序学派

一、导言

体系化是法学研究中的恒古议题。既然法律的意蕴和价值乃对社会生活施以秩序,那么承担此项重任的前提就是确保法律自身不能杂乱无章。同时,体系化不仅使法学知识成为可能,也会为民众及官员运用法律提供便利条件。〔1〕但法律作为复杂的社会建制,如何确定体系化的基本单位则是首先要解决的理论问题。以目前研究进路来看,我国学界大体上以“规范”和“规范的体系化”为研究重点,相关文献不胜枚举。这当然有着深刻的背景因素。在对西方学说的引介和应用进程中,法释义学(rechtsdogmatik)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为昭著。发端于罗马法并在德国概念法学中达到巅峰,法释义学对我国民法及法学理论的影响力无需再证。英美分析实证法学自传播以来,该学派的命题和话语体系随着国内研究的成熟也基本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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