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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信息披露方式的探讨

2016-02-18吴清

商业会计 2016年2期
关键词:研发支出资本化信息披露

吴清

摘要: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研发支出信息的方式主要有董事会报告、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三种方式。通过对这三种方式所披露的研发支出信息进行分析,发现研发支出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规范、可比性不强、信息含量不高、信息前后矛盾、真实性存疑等问题。要完善研发支出信息披露,就必须完善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加强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关键词:研发支出  信息披露  资本化  费用化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进步的核心动力与源泉。在各种创新中,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尤为重要,它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而要进行技术创新,企业就必须投入资金进行研发,从而形成研发支出。随着对创新重要性的认识,不少企业加大了研发投入,企业投入的总额占我国每年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已超过了70%。由于研发投入强度往往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未来业绩息息相关,因此,研发支出信息的充分披露既能让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潜力,对公司未来业绩形成合理的预期,也有助于企业提高声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企业股票价值的低估。本文主要对当前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方式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推动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完善。

一、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规都对上市公司研发支出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开始时点、资本化的具体依据等信息。这些规定为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以及信息披露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然而现有法规对这些信息的披露方式并没有很详细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虽然基本上都按照要求披露了研发支出的有关信息,但披露方式以及具体的披露情况有着较大差异。

二、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方式

目前研发投入比较多的企业主要是一些技术密集型企业,例如电子通讯、生物医药、软件设计、交通化工等。本文通过手工查阅这些行业的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发现目前上市公司基本上都采用董事会报告、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附注三种方式来披露研发支出信息。

(一)董事会报告

上市公司基本上都在董事会报告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采用文字描述的方式说明研发投入的具体情况。大部分上市公司同时还采用表格的方式列明研发支出的数据,区别在于,有些公司列示的信息相对较多,例如沃森生物2014年就列示了近三年的研发投入具体数据,有些公司列示的信息则相对较少,例如复星医药2014年只列示了一年的研发支出数据。无论是列示比较数据还是列示本期发生额,表格的披露形式都能使信息使用者较为轻松地获取相关信息,信息获取成本相对较低。但有小部分公司对于研发支出信息的披露则没有那么清晰明了。例如中兴通讯是在“本集团费用主要构成项目”中披露研发费用的数据,同时在表格下方采用文字叙述的方式说明本集团2014年研发费用占本集团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及营业收入的比例,这样披露的原因可能是基于公司把研发费用作为一项独立的期间费用处理的缘故。这样反映出来的研发支出信息仅仅是费用化的部分,没有包括资本化的部分,信息不够完整,信息使用者要想获取完整的研发支出信息就需要继续收集其他的数据。

(二)资产负债表

由于研发支出中资本化的部分是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所以资产负债表也是研发支出信息列示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不同企业研发项目不同、研发周期和研发风险也不同,就会出现有些有研发投入的上市公司,开发支出项目的金额为0。例如北京君正2013、2014年研发投入分别为42 715 383.38元和42 835 126.30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的72.56%和45.04%,但是2013和2014年两年研发支出的资本化金额均为0,因此2014年资产负债表中开发支出项目列示的金额为0。由此可以判断该公司2013、2014两年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了,说明公司这两年虽有研发投入,但有可能研究项目仍处于研究阶段,或者研究项目风险过高,在研究阶段就已经放弃,当然,也不排除公司通过研发支出来进行利润操纵。

此外,个别公司还会在利润表中列示研发支出的信息,例如中兴通讯在利润表管理费用项目之后列示研发费用。也就是其在会计处理上将研发费用从管理费用中独立出来,研发支出费用化的部分直接计入“研发费用”。

(三)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是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方式,上市公司主要是在“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和“报表项目注释”部分进行研发支出的信息披露。

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两项职业判断,一是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二是开发阶段资本化时点的判断。尽管准则明确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概念和特点,也详细列示了判断资本化的条件,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导向,企业必须结合自己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同时应在附注中进行相应的说明。但是大部分上市公司对于这两个问题都是简单重复准则的规定,例如中兴通讯、上汽集团等。有少部分公司对研发支出会计政策的披露比较具体化。例如国药股份就根据研发项目的特点具体说明了什么是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明确了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中青宝披露其研究阶段起点为游戏策划,终点为立项评审通过,开发阶段的起点为项目开发计划,终点为项目相关测试完成后可进入商业运营。

报表项目注释中主要有两处涉及研发支出信息,一是开发支出项目的注释,二是管理费用项目的注释。开发支出项目的注释主要是按研发项目分别列明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本期增减变动以及期末余额。在项目分类上,有些上市公司列出了很详细的项目名单,而有些上市公司则采用比较简单笼统的项目分类,例如“项目一”“项目二”等。管理费用注释主要是分项列明管理费用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其中研究与开发费用属于管理费用下的一个明细项目,不同公司表述上会有些差异,例如“研究与开发费用”“研发支出”“研发费用”“研发技术费”等。但是有些上市公司没有在管理费用明细项目单独披露这一内容,而是把研发费用包括在了“其他”明细项目中列示。除了这两处以外,一些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项目注释也会披露以现金支付的研发支出的信息。

三、 研发支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研发支出信息披露方式及其具体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当前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信息披露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研发支出信息披露方式不够规范,可比性不强

由于相关法规只规定了要披露什么信息,但没有要求具体的披露方式和格式,这就使得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披露方式及披露的格式以及内容等差异较大。有的公司在董事会报告及报表附注均详细地披露研发支出的相关信息,而有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则很简单或者不够完整,例如有的上市公司无论是董事会报告还是报表附注,均没有披露当期研发支出中资本化的金额。在董事会报告披露方式中,有的公司披露近三年的研发支出的数据,有的只披露当年的,有的公司采用表格方式列示,有的公司则采用文字叙述方式说明。附注披露方式中,有的公司把研发费用作为管理费用的一个明细项目列示,有的则把研发费用包括在其他明细项目列示,还有的把研发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单列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期间费用列示。在披露方式不够规范、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信息使用者如果要对不同公司研发支出信息进行比较,就必须进行一定量的收集整理工作,而且有些信息还难以从财务报告中获取,这就会削弱信息的可比性。

(二)各种研发支出信息披露方式表述前后矛盾,真实性存疑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报告、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均涉及研发支出信息的披露,理论上,这些信息应该前后一致、互为补充。但是,部分上市公司年报上的研发支出信息出现了前后矛盾、逻辑错误的情况。有的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描述公司在报告期内成功研发了新产品,但是所披露的近三年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均为0,通过内部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也为0。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中研发支出费用化金额与管理费用项目注释中所反映的研发费用金额并不相等。这种前后矛盾的信息使得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公司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作为一种会计政策,它的选择是管理层针对多种目标综合衡量的结果,这其中既包括机会主义行为的因素,也有有效契约的影响。也就是说管理层的盈余管理动机和盈余管理程度会影响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进而影响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三)研发支出信息披露存在选择性,信息含量不高

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要结合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特点,披露研发支出的会计政策,包括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但是,实际操作上,研发支出涉及的这两项职业判断都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少上市公司还是照搬准则原文,没有体现出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特点,所披露的研发支出信息含量并不高,对信息使用者而言作用微乎其微。这可能是因为上市公司担心其所做的判断不妥当,为避免争议,上市公司选择直接披露准则原文。而对那些已经在行业内基本达成共识的研发项目,例如药品研发,上市公司倾向于主动披露详细的会计政策。此外,一些上市公司在开发支出项目注释披露上,尽管也按要求分项目披露开发支出期初余额、本期变动额以及期末余额,但是项目的分类过于笼统和简单,信息使用者难以理解这个分类代表的含义,所谓的分项目披露有用性就大打折扣,而这有可能是管理层避免研发机密泄露的结果。也就是说,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披露与否、披露的内容与披露的具体金额受管理层主观意志影响很大。因此,年报所披露出来的部分研发支出信息其实是管理层基于其动机进行选择的结果,管理层想传递相关信号时,就会降低信息的阅读难度,想掩盖某些信息时,就会采用模糊的表达方式,降低信息含量。

四、完善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完善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规范研发支出信息披露方式

制度是信息披露规范化的保障。因此,要完善研发支出信息披露,首先要完善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目前的研发支出信息披露多以自愿性披露为主,因此,可以考虑对重要的研发支出信息改为强制性披露。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近三年研发支出总额、资本化研发支出金额、研发支出资本化率以及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支出总额与营业收入的比例),同时,明确研发支出资本化率和研发投入强度的计算口径。此外,还要对现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细化。例如,明确研发费用应作为管理费用的一个明细项目来进行列示,研发投入强度很大但研发支出资本化率为0或者研发支出资本化率过高(如达90%以上)时,要求上市公司说明原因。

(二)加强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监管,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

完善的制度只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因此,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监管,建立有效的惩罚制度,对那些进行会计舞弊、披露虚假信息、滥用研发支出会计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进行严厉的惩罚。证监会可以考虑建立信息披露的红榜和黑榜,对于信息披露比较规范完整的企业列入红榜,而对于信息披露规范性较差的企业列入黑榜,从而起到一个监督和推动的作用。

(三)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高低会直接影响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质量。因此,上市公司应通过职业培训以及后续教育来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尤其是要通过培训,让会计人员理解研发项目的研发过程、研发周期和研发风险,只有在对相关业务理解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的专业能力来做出较为妥当的职业判断。X

参考文献:

[1]李世新,张燕.盈余管理、信号传递与研发支出资本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3):17.

[2]赵武阳,陈超.研发披露、管理层动机与市场认同:来自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的证据[J].南开管理评论,2011,4(14):101.

[3]徐全华.机会主义还是有效契约——中青宝公司研发支出会计政策分析[J].财会月刊,2014,(10上):67.

[4]姚江红.我国企业内部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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