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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应用解析

2016-02-18林斌蔡世杰

商业会计 2016年2期
关键词:盈利能力

林斌+蔡世杰

摘要:每股收益计算的难点,在于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正确理解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的经济实质,才能更好地理解每股收益的计算原理。也只有掌握了每股收益的计算原理,才能正确解读每股收益相关指标所包含的内在信息,进而做出正常的分析、判断与决策。

关键词: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能力  非经常性损益

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本准则”)对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及列报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并出台了相应的指南及解释公告。由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涉及金融工具等相关内容,对于初学者而言,依然是有些晦涩难懂,在具体理解和应用准则规范方面还需要更详细的解析。而解读每股收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是评价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内容,应避免出现误解,防止产生错误的决策支持。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析

本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其中,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虽然上述公式简单明了,但引起股份变动的情形除了发行新股外,还会因为公积金转增股本、发放股票股利等原因而发生变动。对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如何处理?不少初学者因简单照套公式,而陷入了基本每股收益计算的误区。为更好地理解各种情形下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以下分别举例讲解。

(一)增发普通股时的每股收益计算

例1:甲公司2×14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9 000万股,2×14年4月30日公开发行普通股3 000万股。2×1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 400万元。甲公司2×1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假设保留两位小数):

(1)2×14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9 000×12/12+3 000×8/12=11 000(万股)

(2)2×1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5 400÷11 000=0.49(元/股)

本例所给条件的情形,与本准则中的公式条件完全相符,因此在计算时直接照套公式即可。

(二)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误区

例2:甲公司2×14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9 000万股,2×14年4月30日公开发行普通股数3 000万股,2×14年9月20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2×14年6月30日发行在外普通股总股本12 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5股。甲公司2×14年12月3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18 000万股,2×1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 400万元。甲公司2×1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分析过程如下:

(1)2×14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9 000×12/12+3 000×8/12+(12 000×5/10)×3/12=12 500(万股)

(2)2×14年度基本每股收益=5 400÷12 500=0.43(元/股)

本例照搬照套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计算出了错误的基本每股收益金额,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真正理解为什么要计算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

其实,例2中甲公司2×14年9月20日实施每股10股转增5股的转股方案,只是引起了公司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并未引起甲公司实际占用资金的变化。而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要考虑按新增普通股的占用期、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只是为了使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中、作为分子的净利润产生期与作为分母的资金占用期能保持口径上的一致,确保基本每股收益的真实合理。所以,因转增股本而新增的6 000股在参与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不存在使用“3/12”这个权数的问题。这6 000股转增的普通股实际上只是起到了稀释股本总数的作用。

(三)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基本每股收益的正确计算

1.假设例2中甲公司2×14年9月20日未进行每股10股转增5股的转股方案,则其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及结果与例1完全相同,基本每股收益均为0.49元/股。

2.若考虑例2中甲公司2×14年9月20日实施了每股10股转增5股的转股方案,即原来的每1股普通股因转增股本而变成了1.5股,在净利润总额保持不变而总股数放大1.5倍的情况下,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及金额就应当是“0.49÷1.5=0.33(元/股)”或“(9 000×12/12+3 000×8/1)÷1.5=0.33(元/股)”。

综上所述,假设不考虑转增扩股影响的基本每股收益为P,因转增普通股而新增的股本比例为x,则转增扩股后的基本每股收益Y=P/(1+x)。

由于股票分割、发放股票股利等情形也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上述财务影响相同,因此出现这些情形时的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也比照这一做法。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析

(一)存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时稀释每股的计算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对于在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应当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同时还要考虑所得税影响。

例3:2×14年甲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20万股。公司有上一年度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债券可转普通股股数为5万股,当年确认的利息费用为1万元,所得税税率20%。则甲公司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基本每股收益=500 000÷200 000=2.5(元/股)

(2)稀释每股收益=[500 000+10 000×(1-20%)] ÷(200 000+50 000)=2.032(元/股)

(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误区

假设例3中甲公司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能转普通股股数为1.2万股,当年确认的债券利息费用为5万元,其余条件不变。若根据计算公式照套,甲公司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稀释每股收益=[500 000+50 000×(1-20%)] ÷(200 000+12 000)=2.547(元/股)

若甲公司按2.547元/股的金额对外列报稀释每股收益信息,则不符合本准则的精神要求。由于2.574>2.5,即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上具有反稀释作用。出台本准则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供及时的信息,而该信息的形成必须遵循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故此处无须进行双重列报。此外,本例中用于调整净利润的债券利息费用应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优先考虑使用实际利息费用而非名义利息费用。

(三)股份回购与认股权证对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股份回购计划一方面将将直接减少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另一方面回购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其他股东的财富。当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意味着未来继续持股的股东将很可能因此产生财富损失。本着谨慎性要求,应将其未来的这种不利影响及时对外披露,纳入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考虑因素。

例4:甲公司2×14年实现净利润25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50万股,公司计划未来按12元/股的价格回购5万股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公司目前的市场平均价格为10元/股。

(1)基本每股收益=250 000÷500 000=0.5(元/股)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12×50 000=60(万元)

(3)筹集回购款需按市价发行的股数=600 000÷10=6(万股)

(4)回购计划相当于增加普通股股数=60 000-50 000=1(万股)

(5)稀释每股收益=250 000÷(500 000+10 000)=0.491(元/股)

而认股权证对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思路相同、方向相反,不再详细举例说明。行权预期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当出现企业回购股份时的回购价格低于股票市场价格、存在认股权证时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等情形时,将具有反稀释的作用。而盈利背景下具有稀释作用的潜在普通股,若换成亏损背景,则原先的稀释作用也会转变成反稀释作用。这些情形下均无须纳入计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

(四)同时出现多种具有潜在稀释作用的金融工具时的计算排序

由于不同金融工具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可能并不相同,因此在具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先分别计算各金融工具本身所产生的每股收益大小,再按从小到大排序,确定用于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这是因为潜在普通股产生的每股收益越小,则对总体的每股收益稀释作用就越大,就优先纳入计算,这也是重要性要求的体现。

假设PX0为基本每股收益,PJn、PJ(n+1)是按金额从小到大顺序排列的不同潜在普通股分别能产生的每股收益,PXn、P(n+1)是按金额从小到大顺序依次将不同潜在普通股纳入稀释每股收益后计算得出的稀释每股收益:

(1)当PXn<PJ(n+1)时,表明第n+1种潜在普通股及排列其后的其他潜在普通股具有反稀释作用,无须纳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PXn中的n代表被稀释的次数,下同);

(2)当PXn>PJ(n+1)时,表明第n+1种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纳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直至得出最终的稀释每股收益。

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析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利润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信息。而对于上市公司,必须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或具有偶发性,将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虽然该规定中明确列出了共计21项常见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但在具体执行该规定时,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紧扣“偶发性”(或“非经常性”)这一关键特征,进行分析判断。因为即使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损益,也可能是偶发的。而看似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损益,若存在持续性,也不应被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例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在投入使用前以存款方式产生的利息收入,形式上看是与正常的经营业务无关,甚至还会因该资金将来被投入使用而减少,那么该利息收入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呢?募集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本质上是一种正常的收入,只不过是市场经济中资产的最低报酬率而已,但该收入是可靠的、持续的,如果该募集资金将来投入使用,还会产生更高的回报。因此,该存款利息收入与公司占有的资金成配比关系,不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理解。

四、每股收益相关指标的解读

在对公司进行盈利能力分析时,每股收益指标是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但在解读每股收益指标时,必须避免误读误解。

1.基本每股收益反映了历史经营业绩,而稀释每股收益还考虑了潜在因素的影响,暗示了风险,具有前瞻性。例如2015年我国股市6月中旬以来出现非正常下跌后,各上市公司纷纷发出将以某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就很可能会影响到持股股东的未来每股收益风险,而关注定期报告中稀释每股收益与基本每股收益的差异,将能较好地解读这一影响。

2.基本每股收益的可持续性不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因为后者消除了偶发性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对公司未来盈利前景做判断时,应以后者为判断依据更可靠。在上市公司中,大蓝筹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与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差异较小,而在“中小创”类公司中,基本每股收益与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差异较大。对于处于亏损边缘的公司和基本每股收益出现异常变化的公司,特别需要关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3.每股收益指标值的大小除了受公司净利润(分子)的影响,还受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数量(分母)的影响,而不同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也并不一定相等。因此,每股收益不适合用于不同公司盈利能力的横向比较,甚至有时也不能用于自身盈利能力的纵向比较。一些分析者在进行样本公司间盈利能力横向比较时,将每股收益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是忽略了不同公司的每股普通股所代表的规模差异的影响,将会导致评价结果产生一定的偏差。J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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