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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裁判问题

2016-02-13纪长胜

天津法学 2016年4期

董 巍,纪长胜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天津 300141)

·案例辑要·

公告类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裁判问题

董 巍,纪长胜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天津 300141)

公告类离婚纠纷案件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案件,其不仅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而且该类案件较其他公告类案件而言除公告送达风险外,还有一层裁判风险——裁判离婚的不可逆性,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裁判应持谨慎的态度。对于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直接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虽可以裁判离婚,但需法官本着对案件负责的精神慎重处理,对于证据严格审查、主动调查,对于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予以谨慎对待。

公告;离婚;风险;裁判

【案例要旨】

公告类离婚纠纷案件在明确向被告公告送达后,案件审理的核心便是原、被告双方是否感情已经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在案件审理中,应严格审核是否符合离婚所需的“两年”时间节点要求或其他条件要求。另外,在确需裁判离婚的该类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还需把握子女抚养问题,就已查明的婚后共同财产确定分割比例等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5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日生育一子陈二某,现跟随原告生活。2009年3月××日,被告自北京首都机场前往美国,滞留美国,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未有回国记录。原告自述被告起初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较多,2010年4月因原告做心脏换瓣膜手术,被告因手术费问题与其产生分歧并经常吵架,2010年6月后被告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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