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发展背景下京津冀区域检务协作机制构建
2016-02-13陈振兴
天津法学 2016年4期
陈振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司法理论与实践·
协同发展背景下京津冀区域检务协作机制构建
陈振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在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背景下,三地人、财、物等各类生产要素流动加速,区域经济社会联系日益紧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顺应区域协同发展的大局,共同打击妨碍协同发展的各类犯罪活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特别是三地睦邻检察院,必须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深化区域检务协作,探索符合区域一体化定位和要求的检察服务保障工作路径,努力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建共赢的检务协作新机制,充分发挥与拓展检察职能,为区域经济社会营造有利的法治环境,更好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检务协作;价值;路径
区域协作机制是服务和保障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关键。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核心是京津冀三地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区域一体的原则,不断优化开发区域发展,走出一条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协同发展路子①,其实质上包括京津冀区域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环境优良化和社会高度融合化[1]。区域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2],这当然要求检察工作主动融入,同时也对三地检察协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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