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2016-02-13王少华
政法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王少华
(外交学院 ,北京 100037)
国际刑事法院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王少华
(外交学院 ,北京 100037)
摘要:目前,国际刑事法院研究已成为当代国际刑法领域的一个热点。平等互利原则、法院权威原则、相对主权原则和诉讼便宜原则是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司法合作的几项基本原则。贯彻基本原则时应限制检察官权力,强化对不合作的制裁。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司法合作;基本原则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这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人类多年来建立常设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以惩治严重国际犯罪的理想变为现实。由于国际刑事法院自身既没有国内法院那样的强制性执行力量,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也没有隶属关系,因而它的成立以及之后的正常运行都必须以国际共识为前提、建立在与主权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基础之上。可以说,进行有效、充分的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刑事法院逐步发展完善,并继续在国际舞台发挥更大作用的关键。本文试图从基本原则这一视角着眼,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合作进行探讨。
主权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是在一系列原则基础之上进行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合作也必然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概况说来,主要有平等互利原则、法院权威原则、相对主权原则和诉讼便宜原则等。
一、平等互利原则
(一)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般含义
平等互利,也称平等互惠,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一项普遍原则,一般适用于不同主权国家之间。……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