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修复的环境法属性
2016-02-13刘鹏
政法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生态修复
刘 鹏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论生态修复的环境法属性
刘鹏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在环境法领域,生态修复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名词,学界对其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从法律属性看,生态修复是人为主导下对环境破坏进行干预恢复生态和谐确保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行为。在当前环境保护阶段,生态修复既是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又是环境侵害的必要生态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生态修复最能有效吻合环境侵害的责任承担本质要求,最能发挥生态保护的特殊功能。
关键词:生态修复;政府职责;环境侵害;责任承担方式
一、生态修复的环境法律关系
(一)生态修复的含义
纵观生态修复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定义方式,一种认为生态修复是一种环境的修复方式,是一种比物理修复、化学修复和生物修复更有效的环境修复方式;另外一种认为生态修复是通过人为力量对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第一种定义关注的是修复科学原理过程,第二种定义关注的人为力量之下的结果。作为自然科学应当关注的是过程,即环境修复方式;作为社会科学,更关注的是修复生态的结果,将生态修复定义为人类改善环境的行为方式。
环境法领域吴鹏(2011)[1]和李挚萍(2013)[2]两位学者对生态修复进行了开创性研究。吴鹏认为,法律上的生态修复是指在人工主导下生态环境破坏方对生态环境本身予以修复,并且对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受损方环境权益以及生存和发展权予以赔偿和补偿的行为,他从法律的角度定义了生态修复的行为内容,揭示了生态修复在环境法中的行为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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